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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发展对法治的挑战:信息真实性与数字鸿沟问题

时间:2024-10-19 14: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但新媒体的发展也给法治带来挑战。新媒体对社会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2009年,有人统计发现,50%的人通过社交媒体而非官方信息获取突发新闻。然而,从社交媒体获得的许多新闻或消息都是虚假的,甚至高达49%的人通过社交媒体获得突发新闻。所获得的信息是虚假的。尽管新媒体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发挥了作用,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讨论中,但沉默的大多数仍然存在。新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拉大了个体信息传播能力的差距。在运用新媒体技术和能力方面有优势的人比以前更有优势。此外,新媒体在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也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当人们不断地通过社交媒体与远在大洋彼岸的人或现实生活中从未见过的人交流时,他们可能会忽略坐在旁边的朋友。新媒体在提供便捷信息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人们越来越习惯快餐式阅读和碎片化思维。对于法治新媒体来说也是如此。有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法律挑战的一方面源于新媒体的出现。很多问题都是新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则。比如微博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微博帖子较短,最多140个字符。有的微博记录了一些“流水帐”式的生活细节,有的甚至只是几个表情。这些表达是否享有版权?而且,相互转发是微博传播信息的基本方式。这种转发是否会造成版权侵权,还是微博转发的形式本身就已经默认了他人使用原创信息?有时东莞企石律师,不断转发的行为赋予某种表达、文字或图片独特的含义。原作者和转载者的权利如何界定?与权利密切相关的是责任。如果此类信息有害甚至违法,如何确定原创者和转载者的责任?再比如,微博粉丝属于谁?对于一些特殊用户来说,微博粉丝群的建立与其工作行为密切相关。这些粉丝关系应该属于用户本人还是属于他所在的公司或部门?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认真寻求解决方案。

另一个法律挑战来自新媒体的力量。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使其成为信息传播的强大动力。新媒体赋予个人影响他人的能力,但也带来了风险。这一权力可能被滥用,从而侵犯他人的权利,破坏公共安全和秩序。在众多的新媒体用户中东莞企石律师,可能有一小部分人利用新媒体传播他人隐私、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名誉,甚至进行串谋危害他人的犯罪活动。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对齐新媒体的权责,让新媒体更加理性和负责任。

表达权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西方最雄辩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也承认这一点。弥尔顿在《为英国人民请愿》中指出,那些无法控制自己、因愚蠢或心乱而无法妥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不配享有崇高的新闻自由。约翰·哈米尔还表示,如果只是通过报纸传播,不应该受到阻碍,但如果是口头或以口号的形式向聚集在粮商面前的一大群愤怒的人群宣讲,那么惩罚就可以了。有理有据。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考虑,司法上才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这些原则在新媒体时代也需要重新解读和思考。 2011年英国伦敦骚乱和美国波士顿爆炸事件的社交媒体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政府应根据新媒体技术的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基于法治的新媒体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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