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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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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现状与要素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摘要 本文具体论述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合法性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落实的现状和缺陷。针对这些实际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素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为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所采取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决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违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可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依法行政最核心的内容。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素
结合实践与理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就要求:第一,行政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我国,享有行政权力资格的组织主要是行政机关。此外,还有合法授权的组织。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定条件是:依法设立。国家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行政机构。设立方法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设立、临时增设、冒充行政机构。其次,实施该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当具有合法身份。也就是说: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当是具有法定公职人员资格的人员,包括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取得实施行政行为资格的人员。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前提。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仍然没有党政分离。特别是党接管政府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行为由党委和党工执行;有的地方随意设置行政机构和临时机构;一些行政机关因特殊需要,聘用不承担行政职责的外部人员,或者允许内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外履行行政行为;一些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享有行政权利,却千方百计实施行政行为,构成虚假行政行为。 。因此,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首先要审查其行政主体资格,看其是否是合法的、真正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权力必须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这就要求:第一,行政主体必须在本职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其次,行政行为的实施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法律是授权的唯一依据。行政主体未经法律授予的职权,不得擅自行使职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行政主体有不同的管理权限,不得越权管理。法律规定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期限,不仅规定了效力和终止的时间,还规定了各环节的运行期限。违反时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享有十八项职权; 《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十项职权,乡镇人民政府有九项职权。各种单行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该组织的具体权限规定了被授权组织的特别行政权力。各类行政主体必须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不得随意超越权限。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管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行政越权现象时常发生,主要有:(1)纵向越权。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不断扩大,不执行上级法令,不执行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律,造成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屡令屡禁; (2)横向超伸。他们出于部门保护主义,不断扩大本部门的权益,特别是跨职能环节,不遗余力地夺取权力和金钱。没有钱,就互相推卸责任,不负责任,放弃权力,以金钱利益为工具。权利标准。 (三)区域越权。行政管辖区域是行政权力的地域范围。不同行政机关管辖范围不同,同一行政机关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常常借口行政执法需要将职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不履行行政协助和告知程序。
三、行政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内容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具体规范实施行政行为。具体要求是:一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定目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特别是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不得有任何偏差;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范围和范围内作出,必须公平合理。其次,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执行。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符合法定目的和行政管理目标,并且可以通过人们的努力来实现。但现实中,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一些执法人员基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选择有利于本部门的法律规定;有些人习惯于传统做法,按照文件和政策行事,不顾法律;有的在面对复杂问题时选择法律法规,有的则牵强附会;行为人不能充分掌握行政法规范,做出错误的过错选择。 (二)滥用行政权力的。一些执法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谋取权力租金,肆意曲解法律内容,实施腐败、枉法行为。吃东西和拿牌会滋生腐败。 (三)管理不严。一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粗暴、管理不严。在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时,不能依法正确衡量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为。他们简单粗暴地定性,做出错误的行政决定,导致事实不清、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四、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期限和顺序。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尊严,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理的程序监督和约束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披露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正当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限制度、立案制度等。由于行政行为性质的差异,行政程序各种各样的。一般行政程序为:立案、调查、决定、听证、审理、送达。在行政程序日益规范的背景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否则就会构成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现实中,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企石律师,主要包括:(一)暗箱操作。行政程序不公开,当事人不了解。执法者遵循自己的主观意愿,为所欲为。 (2)简化和适应。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程序复杂、限制性大,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随意简化程序、变通程序、曲解程序规则、不遵守时限等。 (三)程序缺陷。习惯于口头操作,不履行规定的程序,书面材料缺乏必要的要素。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行政程序权利,如限制听证、无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通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等。
五、行为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以法律形式表达其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正式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的形式。对于行政行为不合格的,相对人可以拒绝处罚。这就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总结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五个要素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它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执法者可以用它来验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司法机关可以用它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可以用它来检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企石律师,监督行政行为,促进行政行为的快速实现。行政法治化。
参考
1 张淑芳:《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内容研究》,《行政法研究》2007年第1期。
2 楚战:《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安徽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3 陈秀梅:《论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第34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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