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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孙某与 Y 餐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岗背后的法律问题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案件简介
孙先生于2013年3月6日加入Y餐饮公司担任厨师,由于表现出色,被留任静安店工作。上次与Y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
由于Y餐饮公司是一家连锁集团企业,集团旗下各实体店均由不同的法人公司注册。 2019年6月30日,孙某被告知将调往古北店,并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将现有劳动合同的公司名称和法人变更为古北店对应的M餐饮公司,并与孙某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载明:“M餐饮公司……相当于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公司,无论员工是否与上述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协议,与员工有实际管理关系的公司将履行劳动合同项下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员工的服务年限孙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后续没有变化,招聘和解聘手续以及社保公积金也从Y餐饮公司转移到了M餐饮公司。
2020年1月,孙某因工作不愉快辞职。孙某离职后认为,Y餐饮公司和M餐饮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合同中法人单位变更代表Y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Y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
重点
Y餐饮公司认为,孙某在任职期间原工作店面发生变化,导致需要变更法人。公司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其资历由M餐饮公司继承,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并不意味着终止;孙认为,即使M餐饮公司承认工龄延长,也是M餐饮公司自己的债务参与行为,并不影响工人自身权利的行使。补充协议只是为配合调动的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工人有权选择不同的选择。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主张各自的主张。
仲裁结果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孙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东莞企石律师,被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或本人原因,雇员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依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Y餐饮公司提出,孙某曾在关联企业M餐饮公司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维护职工权益。但孙某坚持分段计算工龄,并认为劳动合同标的的变更即视为终止。因此,本案围绕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进行分析,考虑双方核心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经产生并交付。首先,孙某的劳动关系因店铺转移而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但该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其次,孙先生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他签署的《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孙某的服务年限将累计。因此,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因非个人原因转移劳动关系是否单独计算服务年限。 ,而Y餐饮公司并未向孙某发出任何终止请求的意向表示,因此很难支持孙某的请求。
实践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迫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情况。他们的资历是否会继续存在,以及由谁来继承,有时并没有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不是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的。有几种情况,但实际中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况。因此,在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企石律师,必须就工龄问题进行书面约定。这不仅是对职工的负责,也是对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明确。一旦确定工龄延续到下一个单位,原用人单位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主张也应当向继任单位主张,避免对义务主体产生误解。
文: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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