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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公诉机关是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低宝),男,X年X月出生。 2009年1月12日,他因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9年3月16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3月2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目前正在刑事拘留中。关押在陕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系河南晨风东莞企实律师事务所东莞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桂刑事起诉书(2009)第X号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此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官李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单独或者伙同罗海波(另案办理)前往三门峡市湖滨区、渑池县、新安县等地其他地方盗窃他人财物。价值x元,包括未遂案件,价值x元。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对检方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没有抢劫新安县新城东商圈尤某的家。
其辩护人认为,1、刘某在作案时并非主犯,仅在共同盗窃时负责骑乘摩托车。 2、刘某某作案虽多,但数额仍然巨大。 3、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对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7日下午,王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河南×黑色广本雅阁轿车前往渑池县X乡余鸡梁水库出行。被告人刘某某、罗海波(另案办理)使用事先准备的专用工具,砸碎汽车左后门玻璃,并盗走三星D988手机一部、现金x元、银行卡、身份证等车内物品。他们后来被发现,两人拿走了所有物品。被盗财物被遗弃潜逃,被盗财物被追回。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玻璃价值140元(含安装费)。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还有被害人王某、李某某的陈某、价格鉴定结论、现场鉴定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查获的物品清单及王某的领单、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长葛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长葛市看守所的释放证明等证据足以立案。
2、200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罗海波(另案办理)驾驶钱江两轮摩托车到渑池县X乡X村食品工业园外路边,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专用工具,将裕克斯黑色日产轿车和裕克斯白色宝来轿车的右前门玻璃砸碎,并查获黑色车内现金9000元、白色车内现金1200元及帝豪香烟6盒。被盗。经鉴定,被毁坏的白色汽车玻璃价值120元(含安装费)。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经被害人李某某B、崔某某、陈某某的证据、价格鉴定结论、现场鉴定记录及照片等予以证实,足以确认。
3、200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罗海波(另案办理)驾驶钱江两轮摩托车前往渑池县X乡玉鸡梁水库大坝,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专用工具停放摩托车。河南黑色东风起亚轿车右前门玻璃被砸碎,车内三星、诺基亚、摩托罗拉手机各一部及现金x元被盗。经鉴定,摩托罗拉手机价值1161元,损坏的汽车玻璃价值160元(含安装费)。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经被害人张某、杨某、姚某、陈某的证据、价格鉴定结论、现场鉴定笔录及照片等予以证实。就足以成立。
4、200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罗海波(另案办理)驾驶钱江两轮摩托车前往渑池县X乡余吉梁水库,将杜某丁停放并备有专用工具提前。河南X奔腾轿车右前门玻璃被砸碎,车内三星、天语手机各一部及现金3400元被盗。经鉴定,该天语手机价值4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经被害人杜丁、管晨、证人杜兵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现场鉴定笔录及照片等予以证实。这就足够了。确定。
5、2009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罗海波(另案办理)驾驶钱江两轮摩托车至渑池县郝王角休闲茶馆门口,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专用工具,切开Yux白色Polo车的乘客车窗被砸碎,车内一名女子的挎包被盗。包里有700元现金和银行卡。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玻璃价值142元(含安装费)。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经被害人郝某某、陈某某等证据、价格鉴定结论、现场鉴定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证实。
6、2009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罗海波(另案办理)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专用工具,将停在X路电力大楼对面的陕西越野车右前窗砸碎。 ,渑池县。车上一名男子的背包被盗。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经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指认案发现场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事实。
七、2007年1月11日、12日,被告人刘某前往新安县新城东商圈尤家,盗窃现金3000元及钻戒、项链、耳环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1、曾到××地的受害人陈某;2、新安县公安局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指纹信息卡;3、渑池县公安局保卫局物证鉴定室(绵)公安局)指纹鉴定结论(2009)第11号
8、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X路经贸委家属大院,砸碎李某人驾驶的河南长安福特轿车副驾驶座玻璃,盗窃100余件。车里有人民币。千禧购物券和驾驶通行证等物品。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三门峡市湖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办公室现场勘察、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公安局、现场指纹信息卡、指纹识别结论号等证据。
9、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到渑池县X街农家小区院内,将支某河南车右前窗砸碎。当他偷车里的物品时,被车主发现并逃跑。现场发生了一起盗窃未遂事件。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被害人陈某某的证据、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以及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渑)龚(母)健(面)手)(2009)指纹鉴定结论(2009)
10、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前往渑池县一点家大院,将一辆河南东风起亚轿车的右前窗砸碎。在偷车内物品时,被车主发现并逃离现场,造成盗窃未遂。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玻璃价值110元(含安装费)。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建(面)手)(2009)号
11、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前往渑池县一点家大院,砸碎河南X车右前窗,从车上偷走80元现金和一把剃须刀。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陈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渑)公(母)建(面)手)(2009)指纹鉴定结论(2009)
12、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到渑池县丽水社区院内,砸碎金克斯汽车右前窗,偷走车内一盒CD唱片。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某某对被盗情况的说明、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以及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渑)公安局(面))(手)字(200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集体或者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元(含未遂×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定其有罪。但检方指控的盗窃价值不适当,且部分被盗物品没有进行价格鉴定,故本院不予认可。鉴于第一起案件中,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非本人意愿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罪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原判宣判前发现其还有其他未定罪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刘某某关于其未盗窃尤某某位于新安县新城东商圈的住宅的主张,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东莞企石律师,不予采纳。刘某某与罗海波实施共同盗窃罪,配合密切,不宜区分主犯和共犯。其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可认为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原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企石律师,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即从2009年9月25日至7月2019 年 15 日)。
上述罚款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谋伟
徐群生法官
代理法官李
2010 年 6 月 30 日
书记员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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