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石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shilsh.com 企石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平、及时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
第六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石律师,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相等。职工代表由工会会员任命或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健全,调解员经过培训、合格,有效发挥调解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哪些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三)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职而产生的纠纷;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纠纷;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公平、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纠纷;
(三)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职而产生的纠纷;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纠纷;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平、及时、注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要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达不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又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劳动争议一方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指定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大劳动争议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依法。
从《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劳动者与企业直接遇到协商不能解决的事项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莞企石律师,不服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我们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国家的各项政策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都应该遵守。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