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2008年盖伦学校与阎某签订保密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案情详细解析

时间:2024-12-13 2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企石律师

2008年3月2日,盖伦学校与严某签订了定期员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颜某从事教学工作,该职位为高级技术人员职位,有保密义务;严某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学校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严某在职期间及离校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业务,不得招收学生、任教。盖伦、盖伦教育、盖伦少儿英语或盖伦教师等名字。合同还规定严某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该义务的限制期限为辞职后4个月。若违反该义务东莞企石律师,将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日,盖伦学校与郑某签订了保证合同,郑某对严某在盖伦学校任职期间履行劳动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盖伦学校每月向严教授支付保密费155元和竞业限制费175元。 2008年12月28日,盖伦学校与颜某解除劳动合同,颜某继续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直至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结束。非比赛期间,2009年3月8日,颜某自己开设了英语学习班。盖伦学校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宣判本案后,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宣判后,检察院对二审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经重审,法院驳回盖伦学派的起诉。

东莞奇石律师声明

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非常罕见。本案的问题在于,盖伦学派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企石律师,劳动者不得为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存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允许他们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或类似的业务运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将“竞业限制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明确列在“劳动争议”项下。本案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履行原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时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性质应确定为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即法院不予受理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该直接接受。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审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违反了劳动仲裁作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争议案件,程序错误。因此,检察机关将提出抗诉。

风险提示

以上是《劳动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吗?》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维权纠纷,可以及时联系专业的劳动东莞企石律师,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咨询。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