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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详解:询问、讯问与辨认的实用指南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很多人都知道,打官司就是要找证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您的主张企石律师,这样最终的判决才会对您有利。不过话说回来,收集证据也是需要讲究方法的。那么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呢?路途小编马上给您详细解答。
1.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东莞企石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其对案件的了解情况。无论如何,询问都是一种常用的取证措施和方法。
(二)审讯。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件情况的方法。讯问对象仅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以及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对象仅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东莞企石律师。
(3) 身份识别。辨认要求受害人或证人从几个相似的物品、地点或人中选择他们所看到和听到的部分。鉴定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
(四)检查。检查是指执法人员亲自到现场发现、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仅限于执法机构,东莞奇士律师无权进行检查。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检验是发现、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东莞企石律师,检查记录本身也是证据类型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尸体,又称人身检查。体检记录是其主要证据形式。
(6) 搜索。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员进行强制搜查、搜查、调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索的对象可以是一个地方、一个人或一个物体,例如车辆或船只。搜查是发现、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而搜查笔录本身就是证据类型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而进行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这种可重复的实验方法来确定事故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 身份证明。鉴定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刑讯逼供、取证,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必须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都有条件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可以聘请他们协助调查。
2、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什么?
(一)取证方向要明确。
(二)应当迅速、及时收集证据。
(三)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
(四)收集证据要深入、详细。
(五)收集证据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
(六)收集证据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七)收集证据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方式。
无论是哪一种诉讼,收集证据都需要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具体涉及的方法包括检查、询问、鉴定等八类。具体内容上面小编已经介绍过了。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请直接致电咨询我们在线东莞企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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