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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及新变化探讨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种类多、处理速度快等特点。特别是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等的转型升级,数据交换也实现了新的突破。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数字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大数据引发的隐私安全也将出现全方位的问题。人们的身份信息、网页浏览痕迹、地理位置等信息也会被使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并不知道这些数据的用途,个人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①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语义和范围的新变化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量的数据信息和高效的运行处理模式,使得个人隐私权难以隐藏,很容易在公众面前爆发。个人隐私权的语义和范围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所涵盖的对象是私人空间和事务。例如,“家庭聚会”不会受到他人的批评和窥探。随着社会发展到大数据时代,原本不应该纳入个人隐私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经过分析也可以纳入个人隐私,自然扩大了个人隐私权的范围。例如,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监控视频、消费记录、语音等,都可以纳入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二是损害不可逆性明显增加企石律师,防护难度加大。依托大数据独特的数据交换体系,隐私的传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更广泛的延伸。面对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显得相对滞后。由于大数据时代缺乏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机制,极容易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留下后门②。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三大挑战
个人隐私存在被回收的威胁。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大规模使用,大大降低了数据存储成本,使用更先进的数据分析工具来分析数据,将导致数据规模和数量的爆发式增长。大数据的中心是利用规模进一步改变现状。它的价值已被多次挖掘。有些数据在收集时没有明显的用途,但最终可以产生创新的用途。我们还应该看到,大数据下,数据模式和内容都有新的变化。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每个用户的行为都可能被掌握,这将全面刺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回收,给个人隐私带来很大的威胁。 ③
现有的隐私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文化发展出现新的滞后。例如,与许可、通知和匿名相关的隐私保护策略将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是文化滞后的重要表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科学化解和防范风险,往往会导致新的风险出现,或者使风险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内出现新的、无序的,并导致新的崩溃和解体,使人们能够确定大数据在隐私和隐私保护制度方面存在一定风险,且风险内容无法确定。与人的控制能力相比,风险更大。
个人隐私行为的可预测性。大数据时代所采用的大数据技术,可以综合利用大量的数据,通过数学算法来预测可能发生的事件,将生命变成一个可量化的维度。有学者指出,人们的日常行为活动表现出间歇性特征,可以在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然后慢慢回归平静。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明显数字化、模型化,个体活动存在明显的规律性。在大数据环境下,看似偶然的事件可以轻松预测,线上线下的生活也可以轻松预测和追踪。大数据环境下,大量数据被收集和分析,个人隐私的保护极其重要④。
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要点
数据信息的采集权限和所有权。首先是收集数据信息的权限。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分析来源主要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医院、互联网公司、银行等在享受便捷服务时,其姓名、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等都会被录入公民的个人信息。本来,这些信息的分析和处理需要遵守一定的保密条款,但信息的分析和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同时,随着社交软件的广泛普及,人们喜欢显示自己的位置,厂商也推出了大量的定位软件。暴露个人位置非常容易,导致数据被无意窃取。随着隐私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开始关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利用。即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获得公民个人的许可⑤。
二是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个人信息所有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所有权;第二,数据所包含信息的所有权。大数据时代,文件、通讯录、照片通过云终端上传,改变存储方式,比如百度网盘。如果没有特殊设置,默认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访问这些文件。本质上说,公共信息仍然可以成为私有信息,而这种私有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信息生产者。现实生活中,虽然用户和运营商签署了隐私权协议,但双方关于数据使用和所有权的具体协议还比较模糊。尽管用户已经拥有互联网公共领域的个人数据,但拥有这些数据的互联网公司拥有自由、永久的使用权。这也表明,删除网盘中的信息并注销账户后,他们的信息将永久存在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通过数据挖掘和恢复仍然可以使用。此外,还可以设置自动收集个人数据,例如网页留下的个人数据。这些随机数据存储在内部服务器上,方便以后查询和使用。虽然这些数据已经被收集者整理过,但这些数据的使用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对这些数据的处理也应该变得更加谨慎。
个人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隐私权是个人、团体或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向他人传播其信息的权利。这实际上说明,无论是隐瞒还是公开,隐私权都应该实现。因此,保障信息本身的控制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科学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在信息控制权领域,我国重点关注征信领域。通过公众对自身信用信息获得的控制权,科学保护公民隐私,避免信用记录不正确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法律框架内,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公民的情况下获取公民的信用记录。这一做法的初衷是在征信机构和信息主体之间创造一种约束平衡,即限制征信机构的征信和催收。使用行为赋予信息主体绝对的控制权,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相反,通过设计例外情况来保证信用管理机构的正常运作,不仅可以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查询信用记录的合理要求,而且可以对公众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提高公民的信用意识。 '信用意识⑥。
完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
数据控制者应履行自己的责任。大数据时代,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的主体,更加认识数据的价值,而数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数据的二次利用上。数据控制者作为受益者,应恪守更大的责任,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特别是网站的监管。科学回避是指网络用户在使用所提供的服务时必须被动同意合同,确保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力度,强调收集个人信息的单位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好存储个人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的检查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特别是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收集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无法提供给相关数据机构。
二是保护信息主体的声誉。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使用、收集个人数据时,应当坚持目的限定原则,并真正明确这一原则。如果数据的使用超出了收集目的,且数据主体未明确说明该目的,数据控制者有义务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告知和许可原则是为了确保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使个人自由、尊严和安全不受侵犯。个人对信息的控制只能作为基本手段,根本目的是保证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如果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将很难控制信息的传播。因此,要充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我们应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侵犯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失去控制。个人信息控制的关键是数据控制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是否损害信息主体的声誉。因此,有必要加强信息控制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防止主体名誉和尊严受到侵害的力度⑦。
三是评估数据重用行为。收集数据时普遍没有充分考虑公民个人数据的再利用或二次利用。数据控制者需要履行数据告知义务,但一一履行告知义务有时并不现实。 。为了确保数据主体的隐私并充分展现数据的价值,数据控制者在评估数据之前需要对数据处理对个人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控制者应承担的责任。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隐私权需要坚持过错推定原则,利用信息控制者证明个人无过错。在法律责任方面,侵犯隐私权行为需要科学处理。一般情况下,大数据使用过程中,隐私分析、利用、流通等应受到严格控制。收集直接收集的信息时,需要取得隐私主体的同意,其使用不能超出隐私要求。主体授权的范围。如果后续使用过程中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则需要重新认可。对于通过数据分析获得的隐私信息,除了应获得授权外,还需要将分析的原始数据纳入个人隐私保护范围,对隐私信息进行保护。有些信息也是基于私人信息进行的。在使用、传输信息前,需要与信息主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这不仅可以全面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还可以减少因信息错误而带来的授权问题,特别是不遵守个人隐私保护规则的数据处理机构应拒绝提供相关隐私数据。处理个人隐私信息时,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未经授权不得出售东莞企石律师,并须妥善保管。
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是科学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机制。首先是界定隐私权的范围。通过列举,界定哪些情形、信息、事项属于保护范围,可以确定法律适用的方向,体现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经济价值。同时,隐私权的含义极其丰富,这也导致了因侵犯隐私权而造成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后续责任的新变化。侵权方式和主体范围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因此,个人隐私保护法需要指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例如隐私主体本身参与信息收集的权利、纠正错误的基本要求等。后续信息流通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权利、数据收集、传输、分析以及使用组织的安全等。确定了《劳动者隐私保护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后,需要明确说明侵犯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考虑到个人隐私、财产和人格的特殊性,责任承担方式还应表现出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的特点。隐私权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方式和案件管理等问题需要在隐私保护法中予以解决。在 ⑧ 中予以澄清。
建立大数据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协调机制。大数据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一直在探索由其引发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则。大数据在推动科技进步、业务发展、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与世界发展融合,必须科学利用大数据带来的重大科技效益,全面发展大数据产业。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我们要继续做好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防止广大公众对个人隐私和安全的担忧。不提供个人信息是不利的。由于大数据的发展,或者信息的虚假性,导致大数据分析无效,完善法律和制度是保证大数据在我国能够合法遵循,促进整个大数据的健康发展行业。同时,还需要做好个人隐私制度的保护,确保大数据在我国实现和谐发展。因此,对于信息公开、科学研究、社会监督、商业等不同类别的利用、分析和传输活动,需要根据行业特征的数据库敏感性创建不同的保护机制。例如,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信息应谨慎处理,如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特别规定,查询者必须具备特定资格并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披露。政府还需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息查询和存储,定期对软硬件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在人员管理方面,还需要明确不同岗位的人员。责任,侵犯个人隐私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科学完善救助机制。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信息泄露来源和诉讼对象难以确定,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此外,侵犯个人隐私信息案件取证困难、举证困难、责任认定困难、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这会在无意中增加诉讼成本,并导致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人放弃权利和救济。放弃自己的权利和救济,必然会降低犯罪者的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需要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进一步修改完善被告确立的原则和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确定标准侵犯隐私权的赔偿。如果受害方涉及的信息实体较多,需要适当的实体,例如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提起集体诉讼,帮助其主张权利。
总之,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语义和范围发生了新的变化,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三大挑战:个人隐私权回收的威胁、现有隐私保护机制的困难,以及海量数据分析能力预测隐私行为。同时,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数据信息的收集上。收集许可和所有权,以及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因此,提高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既需要数据控制者恪守职责,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又要在大数据发展与个人隐私之间建立联系。保护。健全和谐机制,科学完善救济机制,全面提升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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