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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及法律知识

时间:2024-12-13 2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证据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查明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没有证据,案件就无法结案。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非法证据必须坚决排除。对于排除非法证据这一重要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有哪些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企石律师,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充、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充、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检举、控告、控告或者发现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可能采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东莞企石律师,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经法院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存在的,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2、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1. 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前供述系非法获取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院初步审查

一旦诉讼程序启动,法院应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调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口供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提供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

3. 起诉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原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并提请法庭通知其他在场讯问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不能排除酷刑嫌疑的,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取得的供述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前供述是否合法取得进行质证、辩论。

5. 法庭处理

法院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的认定:公诉人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前供述系非法获取的,法院将确认其供述的合法性,并准予采信。并在法庭上宣读。交叉询问;否则,法院将排除供述,不将其作为结案的依据。

由此不难发现,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人证言、物证以及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书证,均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予以排除。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非法证据提出异议,法庭将启动调查程序。如果经核实证据确实违法,一方面要予以排除,另一方面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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