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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点与履约争议的法律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平台发展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实践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时间和履行的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平衡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以“网购订单删除案”为切入点,研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间问题。在总结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要点的基础上,我们对格式条款的订立问题以及格式条款是否可以改变合同成立时间的问题进行了审查。本文结合法理进一步探讨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提供;承诺;格式条款;
1 简介
如今,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的发展,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的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消费为生产创造动力。这个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反感。不满情绪也会影响电商市场的发展。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立法和司法应当及时回应问题。本文选取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下面,我们首先通过典型案例了解争议点,然后再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
2 典型案例
2.1 案例概要
消费者夏伟看到亚马逊在其网站上举办新款奢侈手表折扣促销活动,于是参加了活动并获得了三张面值500元的现金券,然后购买了三块手表。亚马逊网站当时展示这三款手表时并没有显示具体的库存状况。亚马逊网站要求供应商为这次促销活动备足120%的手表,或者等到供应商承诺供应但实际上没有供应。在有库存的情况下,也允许消费者下订单。亚马逊向消费者呈现的《格式条款》规定: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您的订单已成为要约,但只有当我们向您发送交货确认电子邮件通知您时,我们才会与您申请签订合同。批准和设立。亚马逊与供应商核实后发现,这三款手表已经缺货。因此,亚马逊单方面采取行动,直接在系统中取消了夏绫的购买订单。夏伟将亚马逊告上法庭,要求亚马逊继续履行合同。他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亚马逊并没有根据双方当时形成的协议履行卖家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但亚马逊辩称,根据网站注明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下订单后,只有公司向消费者发送送货确认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时,合同才成立东莞企石律师,且订单仅在一个报价。并不代表公司做出了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2.2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首先,亚马逊虽然在其网站上明示了《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但亚马逊并未以明显的形式向消费者呈现该格式条款,使消费者明确知晓《使用条件》的具体条款。格式术语。内容是什么。因此,亚马逊制定的《使用条件》中的相关条款被视为未签订合同,即《使用条件》对消费者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是否达成一致,取决于双方是否按照要约和承诺完成了交易。亚马逊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待售产品的具体信息,这与报价的性质一致。而夏绫因为看到网站上显示有货或者允许购买,便将相关商品加入了购物车,并下单了。这应该算是夏绫的承诺了。因此,应当认定亚马逊与夏绫之间已形成共识。综上,法院判决亚马逊应将其订购的三块手表交付给夏伟,夏伟应在收到货物时向亚马逊支付剩余货款。
综上,法院判决亚马逊继续履行与夏伟的销售合同,并向夏伟交付手表。
2.3 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但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相比,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交易已经在线化,双方不再采用面对面协商的方式订立合同。 ,互联网的发展使合同订立过程智能化、自动化。有些交易环节不涉及交易双方直接参与,而是通过相应程序进行。因此企石律师,电子商务合同在便利交易的同时,也带来了比普通民商合同更为复杂的意思表示认定和解释问题。此外,电商平台与消费者虽然在民法上是平等当事人,但双方的实力却有很大差异。对于消费者来说,信息不对称、自我保护能力差等问题突出。电商交易中如何传递合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夏伟诉亚马逊擅自删除订单”案的判决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亚马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夏伟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文将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电商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形式和程序上应遵循哪些规则;其次,进一步思考,假设本案格式条款写入合同,格式条款本身的内容是否会因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规则的变化而存在效力缺陷?下面将进行详细分析。
3.格式条款的订阅
从亚马逊制定的格式条款的形式来看,“格式条款”以更小、更深的字体显示在网页底部。描述是存在的,但没有明显的提示告知消费者这一点。法律应当如何规制?下面将根据我国实体法对现行规定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法官在案件中的判断进行讨论,最后进行总结。
3.1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方式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另一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根据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解释。”该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有义务引起注意和说明。具体来说,司法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并应当符合要求。对方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该条款应当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合理提示和解释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此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补充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注明义务的规定。并作出说明,导致对方未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申请撤销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准提供方条款未尽到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对方有权主张撤销该格式条款。 。撤销权的行使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并受一年排除期的限制。即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即丧失,格式条款的效力也无瑕疵。
3.2 法官判决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条件”以链接按钮的形式发布在亚马逊网站页面底部,字体较小;消费者点击“加入购物车”选择商品,并填写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网站进入订单查询页面。此页面以粗体字体显示送货地址、付款方式和礼品卡、产品名称、送货方式、订单价格、发票开具等,并显示“当您选择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这意味着您已接受亚马逊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这里的“使用条件”不是一个链接按钮,它以深色字体显示在屏幕底部“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封我们与您之间的订单合同。在我们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您货物已发货之前,此信息不会成立。”页面底部有小字体的“使用条件”和“隐私声明”链接。消费者需要核对以上信息并点击“订单确认”提交订单。
亚马逊是否尽到了引起关注和“合理解释”的义务?首先,使用条件改变了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规定只有在亚马逊发送订单确认通知时合同才会成立,这使得亚马逊的违约责任期限被推迟。消费者下单后、亚马逊确认订单前,消费者只能通过合同过错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亚马逊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方面具有更主动和更有利的地位。 ,使用条款为“排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其次,使用条件并没有用更大更明显的字体标注,而是在下方使用了更深的字体,并且没有链接按钮。显然,合理的引起关注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正如稍后所解释的,义务是不可能的。因此,亚马逊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似乎应认定夏伟有权撤销相关格式条款,但法官最终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不属于合同,夏绫不受使用条件的约束。这合理吗?回到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根据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完成要约和承诺以达成协议。最后,合同成立,但在制定标准条款的过程中,标准条款的提供者将标准条款在网站上陈述为要约。如果未履行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对方将难以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存在,也无法做出相应的承诺。合同当事人未就格式条款达成一致的,格式条款当然不纳入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可撤销性不同,如果格式条款不包含在合同中,则从一开始就没有包含在合同中。格式条款相对人主张的权利不受排除期限的约束,这也更有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权利。 ,比较法中也是如此(例如德国和台湾)。
综上可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条款可以撤销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该条文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不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利益,与规则不符。它违背了最初的目的。本案中,法官并没有局限于司法解释的错误规定,而是遵循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作出判决,这一点值得肯定。
3.3 实施准入规则
格式条款的设置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尤为常见。电商平台未尽到关注和解释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因错误规定给格式条款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采用无视《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解释方法。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尽可能参照《法律》。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入定规则,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更好地履行提请说明义务,规范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流程。
4、因格式条款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点发生变化
假设亚马逊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引起注意和解释的合理义务,那么接下来应该考虑的是:是否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改变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
4.1 该协议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法合同无效。其中,《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解释了“合法”的“非法”,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是一部民法,其规定多为任意默认规范。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自然不会纳入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改变合同成立时间的格式条款不包括在清单中。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
4.2 标准条款本身的效力如何?
除了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合同法第40条还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责,增加对方的责任。 ,并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该条款无效。合同成立时更改格式条款是否属于上述情况?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更多的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根据传统合同法的规定,在判断合同成立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展示商品属于要约,消费者下订单属于承诺。后续的付款、货物的交付均视为合同的履行。但在电商合同中,一般采用正式条款在电商平台发送订单确认信息时约定合同成立时间,从而延误了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
这种设置的缺点很明显,那就是通过推迟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使电商平台以后受到合同的约束,有机会后悔并做出更自由的安排。消费者很容易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电商平台上的交易都是网上交易。交易双方不再采用面对面协商的方式签订合同。甚至互联网的发展也使得合同签订的过程变得智能化、自动化。有些交易过程并不涉及交易双方的直接参与,而是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导致平台有时难以掌控某些具体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相关问题。该协议对电商平台有利。更加合理地安排运营。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这种差异下,格式条款的安排更有利于实现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并且不会过度减损交易的公平性。因此,笔者认为该协议不存在效力缺陷。
5 结论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实践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平衡地促进电商平台的发展,是一个法律考量。重要问题。本文以“网购订单删除案”为切入点,研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间问题。在总结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要点的基础上,还对订立格式条款以及电子商务合同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法理进一步讨论设立时机问题。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落实格式条款的规则,规范电商平台的关注义务和解释义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成立的时间。
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的发展促进了消费,为公众提供了便利。但由此产生的问题,必须及时通过法律探讨和解决。规则的制定必须兼顾基本法律原则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
参考:
[1]韩世元.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孙良国.合同法上合同成立时点的确定与价值判断——以“夏伟诉亚麻村卓卓擅自删除订单案”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
[3] 赵雷.从某电商“错价案”谈网络销售中销售合同的成立及格式条款的效力[J].辽宁经济,2017,(7)。
[4] 肖光亮.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效力——上海诺盛东莞企实律师事务所诉上海源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分析[J].法律适用,2011,(10)。
[5]吴一平.论格式条款的成立及效力[J].江苏社会科学,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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