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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购房后离婚所有权归属及共同财产分割规则解析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判决规则: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特别协议的情况下,夫妻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也就是说,夫妻的共同财产必须满足在结婚期内获得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如果一个配偶在婚姻期间亲自购买房屋并在终止结婚后获得所有权,则不应将房屋视为婚姻期间的两位配偶获得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配偶的共同财产。如果两个当事方在再婚后再次离婚,则上述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期间不能划分。
关键字:
民事离婚婚姻关系联合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婚姻关系终止财产部门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6年8月,Chen Xwen和Li Xlan结婚了,结婚后没有孩子。次年2月11日,陈Xwen签署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以抵押付款(House No. xx,XX,XX大楼,XX大楼, Lishe, Lishe,机场, Road,)的房屋。房屋的总价为263,592元。同月13日,陈Xwen和Li Xlan同意离婚并完成了离婚程序。离婚协议记录说,没有联合财产,债务和债务被划分。同一天,Chen Xwen支付了169,868元人民币的首付,并从银行申请了100,000元人民币的个人住房贷款。下个月22日,陈Xwen和Li Xlan再婚并共同装饰了购买的房屋,总共支付了36,000元的装饰费。
李Xlan提起诉讼,理由是这对夫妇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崩溃,要求与陈Xwen离婚的命令,并要求将婚姻期间购买的抵押贷款人分开,以折扣115,000元。
争议的重点:
如果配偶在婚姻期间以他的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但没有获得所有权,并在终止结婚后获得所有权,则可以将房屋承认为配偶的共同财产。
判断结果:
初审法院裁定,原告李Xlan和被告Chen Xwen在结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丈夫关系,他们的丈夫妻子的关系确实已经崩溃并允许离婚。原告李Xlan和被告Chen Xwen同意离婚,并且不处理联合财产,因此现在应分割联合财产。
第一例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李Xlan离婚陈Xwen;所涉及的房屋属于被告陈Xwen,房屋抵押贷款将由被告陈Xwen支付;被告Chen Xwen将支付原告Li Xlan的房屋折扣。
被告Chen Xwen对第一代理判决不满意,并向检察官提出了投诉。
上诉机构审查并确定第一例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楚:
当申诉人陈年和被告李Xlan离婚时,该协议清楚地指出,当事方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存款和债务。这一行为是由两位配偶在公共财产上处理的,而不是未能处理公共财产的行为。
首先,当双方同意离婚时,很明显,双方都没有共同的财产,因此所涉及的房屋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当申诉人陈Xwen处理转让程序时,双方已离婚,并根据投诉人Chen Xwen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所涉及的房屋的购买付款是由他使用婚前财产和个人贷款支付的。因此企石律师,所涉及的房屋不属于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不应划分;
申诉人Chen Xwen和被告Li Xlan根据其真实意图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达成时,有欺诈,胁迫等。因此,应确定双方达成的协议在法律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被告李Xlan未能完成证明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证明负担,因此不应接受他的主张;同时,由于该协议的签署是在案件付款的同一天,因此被告李Xlan声称购买付款是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因此他应该承担支付房屋付款命令和签署协议的命令。当他未能提供证据时,被告李Xlan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再审法院裁定:坚持原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撤销原始判决的第三项;申诉人Chen Xwen将向被告Li Xlan支付押金,房屋装饰费和房屋抵押贷款。
审判规则的审查:
根据法律,夫妻的共同财产是结婚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妻的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夫妻在关系期间共同拥有或获得的财产,该财产属于夫妻。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最重要依据是,该财产是否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所谓的婚姻关系持续下去,这意味着夫妻合法地结婚以根据法律终止婚姻关系或自然而然地终止婚姻关系的时期。在此期间,当事人或双方获得的财产应被视为无需任何特殊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应享有处置这对夫妇的同样权利。同时,当将财产与离婚协议分开时,应将财产分配。
在男人和女人建立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只能在短时间内维持婚姻关系,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前财产和个人贷款购买房屋,并在双方离婚后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房屋不属于夫妻之间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因此该财产应属于一个配偶的个人财产,不能将其划分为联合财产。如果双方在离婚后再婚,那么一方在上述再婚之前获得所有权的房屋仍然是个人财产。如果两个当事方在再婚后再次离婚,则在离婚期间不能划分上述财产,因为上述财产不属于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期间以一方的名义存入的存款,以及在婚姻期间装饰房屋和双方的抵押支付的费用,并遵守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的规定,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期间分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5条必须在男人和妇女之间完全自愿,并且不允许任何政党强迫或干预另一方。
第17条由夫妻在结婚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这对夫妇:
(1)薪水和奖金;
(ii)生产和运营的利润;
(iii)知识产权的收入;
(4)遗产或捐赠的财产,除非本法第18条第18款规定;
(v)其他应该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有权处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平等权利。
第18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是其中一位配偶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由于身体伤害,一方获得的医疗费用,生活津贴和其他费用;
(iii)仅属于丈夫或妻子之一的遗嘱或礼物合同确定的财产;
(4)一方的每日必需品;
(v)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32条如果一个男人和妇女的一方要求离婚,则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提起离婚诉讼。
当人民法院听到离婚案时,它将进行调解;如果这种关系确实已经分解并且调解无效,则应授予离婚。
如果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进行调解无效,则应授予离婚:
(1)与他人同住的重婚或配偶;
(2)犯下家庭暴力或虐待或放弃家庭成员;
(3)在重复指导后,赌博和吸毒等不良习惯的人不会改变;
(4)那些由于情感和不和谐而分离两年的人;
(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之间关系的细分。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了离婚诉讼,则应批准离婚。
第39条离婚发生时,夫妻的联合财产应由双方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未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特定情况以及照顾儿童和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做出判决。
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合同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在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案件中,判决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由第一案例法院作出,并根据第一案程序审理。判决和裁决可能会提出上诉;第二例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应由第二案件法院作出,并根据第二个实例程序审理。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应受到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如果应对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判断,并由第二例程序制定裁决,则应对判决和裁决进行判决,并作出法律效力。
当人民法院听到重审案件时,它将分别组成一个大学小组。
法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于2012年8月31日进行了修订东莞企石律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本案的第186条已修改为第207条,内容尚未更改。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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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和冲突逃避:
有效的参考和适用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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