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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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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仲研究专栏:深化争议解决行业发展,探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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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个人资料
李王
大学法学院教授兼博士主管
On 13, 2024, the of the of Law held a on " and of - of the Civil Law", and and such as Li Wang, Song , Xiang , Li , Ye Bin, Zou , and Yang Yun to form a of based on the 《民事诉讼法》法律的修正和实际应用“有关与外国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本文是一系列有关“理解互惠原则第299条的原则 - 对2022年Spar诉Da 案件的裁决的分析,以认可上海海事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申请”
1。提出问题
关于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当有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并执行各国之间的法院判决时,他们可以根据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条件共同承认并执行法院判决。截至2024年8月,我的国家已与3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条约,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相互承认判决的问题。此外,没有与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双边条约,我们的国家尚未批准或加入《国际公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多边国际公约。如果与法院作出判决的国家相互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而无需结论或与国家的判决,则中国法院将根据本文第298和299条的《当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这些国家法院的判决。
《民事诉程序法》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在第300条中清楚地指出,如果存在本条中规定的一种情况,则裁定,不得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其中包括第299条中的公共秩序条款,但不需要第299条规定的条款。
2。Spar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意义
2022年3月17日,上海海事法院就Spar诉Da 的申请做出了裁决,以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确定我的国家和英国与英国法院有互惠互利的关系,然后认识到英国法院的判决。该裁决于2022年作出,并在上海上海司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于2023年于2023年在上海上海上海第一批参考案件(第22批)被释放,并在2023年在2023年在2023年进行了裁决。在2024年《新民事诉讼法》第299条中规定的互惠原则中。但是,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第235号指导案件发布了此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讨论和批准。它的意义是指导全国各地的法院了解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法》第299条的“互惠原则”,该法已由《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进行。
因此,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互惠原则仍然成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先决条件”。如果它不符合《法律》第299条规定的互惠原则,那么中国法院将不会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
3。批评上海海事法院对Spar诉Da 案件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对互惠原则的理解
此案是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它被理解为采用法律审查的互惠标准,并最终裁定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的判决。该案件是中国法院试图通过法律互惠标准来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商业判决的第一个案件,在长期审判实践中,以互惠为单一的互惠认可标准对中国法院的解释进行了解释。
(i)上海海事法院对互惠原则的理解
在Spar诉案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申请中,上海海事法院对互惠原则的理解如下:
1。根据我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289条(于2021年修订),法院裁定,我的国家和英国之间没有国际条约,即相互承认并执行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和裁决和裁决,因此应将互惠原则用于审查对英国法院法官的认可的基础。
2。如果相关的外国法院的先例是承认和执行我们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决,则可以自然确定我的国家和国家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和裁决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最高人民的指导案件版)。如果外国法院有一个先例,可以承认和执行我们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那么它自然可以成为我们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上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案例版)的强有力证明和执行。
3。根据做出判决的法律,我们的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认可和执行,这可以确定我的国家和国家在承认与公民和商业判决之间具有互惠关系。根据英国法律,它并不认为存在相关条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的必要条件。因此,初审法院认为,我们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可以得到英国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在这方面,被告人还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在承认和执行我们法院在英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方面存在哪些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他仅声称,我们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在英国法院无法在英国法院中得到认可和执行,因为英国法律规定有禁令制度,因此很难采用这一原因。
4。审查互惠关系时,初审法院还考虑了英国法院是否拒绝承认和执行我们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理由是没有互惠关系。根据 诉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的案件,应对被告的辩护,初审法院裁定,该案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诉讼,而英国高等法院并未拒绝中国银行以中国与中国和英国之间的司法交往暂停处决的申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拒绝中国银行暂停处决的申请是不合适的,这是英国法院拒绝承认我们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的先例,并作为缺乏司法互惠和拒绝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一个例子。
(ii)对上海海事法院对互惠原则的理解的批评
1。有一个认可我们法院的判决的先例,这可以证明我们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认可和执行,但不是与互惠一致的判决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指导案235包括:“如果相关的外国法院具有承认和执行我们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决的先例,那么自然可以确定,我的国家和国家之间对民事法官和裁定和统治的民事裁判和执行统治之间的承认与执行统治之间的互惠关系。”上海上海高等法院发布的第五份参考案件包括:“如果有一个认可和执行我们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的先例,它自然可以成为认可和执行公民和商业判断的有力证明,我们的法院提出了更高的法庭的案件。”意味着承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存在以及是否存在法律互惠。可以看出,两个版本的内容是不同的,意图也不同。尽管两者的含义没有问题,但判断它是否符合互惠原则是没有意义的。
首先,关于事实互惠,在Gaoer Group Co.,Ltd。和纺织工业(集团)进口和出口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两方之间,共同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民事判断。
但是,这些事实互惠不符合互惠原则的目的,不能证明另一个国家和中国具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同条件,并且不能证明互惠原则与互惠原则一致。根据事实的互惠标准,可以说“案件造成的互惠条件的总崩溃”,也就是说,只要有例外,就会满足互惠的原则。不管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的具体条件如何,都将满足互惠规则,无论对判决的承认的具体条件如何,都不会质疑中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的其他可能性(类型)判决的可能性,在未来的外国中被承认,并允许另一个国家在承认中国法院的情况下形成实质性的判决条件。可能很少有国家完全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存在这样的国家,中国和国家没有相互承认的保证,也就是说,它们不符合互惠原则,并且大多数国家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通过这种方式,与中国相比,在有明显不合理的条件或更严格的条件的国家中,尽管该国有一个认可中国法院的判决的先例,一般而言,中国法院的判决(或与对我国外国判决的承认)的判决将很难获得对国家的认可;同时,由于该国对中国法院的判决有了所谓的认可,因此中国的互惠原则已被打破,导致了实质性的不对称性。
其次,先例的存在肯定可以成为我们法院做出的公民和商业判断的认可和执行的有力证明,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并不是基于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承认条件,并且不能证明其他国家的法院与中国的判断是不放松的,因此,这是同一条件,因此,以及因此,在中国的判断中,以及因此的判断,以及因此的判断。互惠。
2。互惠的原则不仅取决于我们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的可能性,并由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而且与承认和执行相同的条件。
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根据外国法院所在的国家的法律企石律师,中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可以得到外国法院的认可和执行,这可以确定,这可以确定我的国家和国家在认可和执行公民和商业判决之间建立了互相关系。”该裁决与国家法院在与外国有关的商业海事审判审判工作的会议记录相同。第44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确定相互关系:根据法院所在的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可以得到国家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并且可以确定互惠关系。”
至于英国,上海海事法院的逻辑是,英国不仅限于国际条约,因此中国法院的判决很可能被英国承认和执行。基于这种可能性,可以确定中国和英国具有互惠互利的关系。但是,互惠的原则不仅取决于我们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的可能性,并由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而且与承认和执行相同的条件。因为只要它不是一个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只要它不是采用实质性重新检查的国家,而只要它是一个有条件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则可以将中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一般而言,只要中国法院的判决符合英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就可以自然得到认可和执行。但是问题是,在英国对中国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否过高,以及由于这种高条件,英国是否不会被英国承认和执行的中国判决。在这方面,从已发表的统治内容来看,上海海事法院没有审查英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它仅提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在承认和执行我们法院在英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业判决方面存在哪些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并将举证责任推向了被告人。
就认可条件而言,另一个国家设定了高阈值,这比中国的条件更为严格。中国法院的判决也有承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满足条件的人可以得到认可,而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则无法得到认可。同样,由于条件恶劣,自然会有许多无法承认的中国法院判决。相反,由于中国没有设定如此高的门槛,因此对另一个国家的法院判决可以得到中国的认可,这将导致不对称。
因此,除了识别和执行条件之外,谈论互惠毫无意义。被认可的这种可能性只是一种普遍的可能性,证明另一个国家并不拒绝外国法院的所有判决,而是关于它是否符合互惠的判决,应判断是否由于另一个国家存在但在我国不存在的条件而拒绝同一案件。在上述裁决中,没有一个阐明另一方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以及中国同一法院的判决是否可以得到对方国家的认可。
3。如果另一个国家拒绝以中国法院的判决为由,理由是它不符合我国法律互惠的互惠原则。
法院的判决包括:“在审查互惠关系时,初审法院还考虑了外国法院是否拒绝承认和执行我们法院的民事和商业判决东莞企石律师,理由是没有互惠关系。如果有的话,可以确定没有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在这里判断的所谓“互惠关系”的含义和判断标准与中国互惠的含义和判断标准是相同的吗?如果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我们是否在国家法律的判决中是从中国法律或互惠意义上寻求互惠的?尽管外国没有互惠条件,但其承认条件是否具有太高的门槛,这也符合中国法律法的互惠要求?指导案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
就仅上海海事法院的裁决而言,拒绝另一个国家以不符合我们国家的互惠原则为由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当另一个国家拒绝以不符合互惠关系为由的中国法院的判决时,应分析原因和情况。如果另一个国家法院确定没有互惠关系,从而得出结论,即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那么对上海海事法院的理解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另一个国家根据中国规定的条件否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则需要详细讨论该问题。例如,如果外国法院认为中国承认体系中存在欺诈条件,则该国没有欺诈条件,此案只是欺诈情况。外国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不符合互惠条件,这不影响我国案件中其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不能确定它不符合中国法律中互惠的原则。
4。结论
当涉及《民事诉讼法》第299条规定的互惠时,不容忽视的是我们的立法目的。尽管可以确定,两国之间没有完全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的国家之间没有互惠,但《民事诉讼法》中对互惠原则的判断并不是指国家之间的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将不需要按案件审查和确定此案,也不需要根据个人案件进行判断。就特定情况而言,所谓的法律互惠本质上是对条件互惠的认可,或者可以称为“条件的互惠”。应该从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对另一方的判决的条件是否应与中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条件来判断。换句话说,应该从以下角度审查中国法院的判决,因为另一方国家的不合理条件将被拒绝,以确定它是否符合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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