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石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shilsh.com 企石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货车火灾理赔案:保险公司两年未赔73万货物损失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Nandu新闻记者Zhao Qing通讯员Yu Jiao Deng 的卡车大火几乎烧毁了所有货物,但保险公司已有两年以上的时间没有解决索赔。最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披露了案件审判的详细信息。
卡车烧毁了货物,保险公司拒绝通过一个人宣布一个
2021年12月31日,由天津的一家物流公司委托的一辆汽车遇到了大火,几乎所有携带的商品都被烧毁了。此前,物流公司从保险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件当天,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此案,并要求赔偿。但是,此后两年多以来,保险公司都没有发出未正式通知,即不偿还索赔,也没有及时处理索赔。
为了履行对上游托运人的责任,物流公司首先通过银行转让或货运扣除支付了超过730,000元人民币。这项薪酬使物流公司的运营陷入困境,并且处于破产的边缘。索赔请求失败后,物流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扣除20%的扣除扣除后支付超过580,000元的赔偿金。
在审判期间,保险公司认为物流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宣布商品,因此它没有保险,也不应遵守法律保险责任。主席法官深入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准确地应用了法律,并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最终,根据法律确定涉及的货物由保险公司涵盖,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法院裁定企石律师,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和物流公司的保险索赔和利息损失中支付了超过580,000人民币,还损失了5,000元人民币的评估费。
在宣布第一案判决后,各方都没有提出上诉。保险公司收到判决后的短短几天,它将保险索赔支付给物流公司。
[法官的陈述]未能宣布项目是由于保险公司未能造成损害和索赔,应对保险失败负责。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Yu Jiao认为,此案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它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应履行其义务,并根据协议享有权利。
作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向被保险物流公司支付保险索赔。
经过调查后,尽管双方签署的保险协议的第3条规定,保险方法是“在运输前通过电子货车系统逐一声明”,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已向物流公司提供了E-Cargo系统的用户代码和初始密码,并在该系统之间没有提及该系统,并在两部分之间进行了交流。
物流公司在运输之前未能通过电子货车系统声明自己,但不能归因于自身,但它是由保险公司造成的。根据“保险协议”的规定,该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50,000元的保费,该保费与全年的总保险总额相对应。应当认为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在这种情况下的货物,应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火灾事故后,物流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此案。尽管保险公司委托检查人员,但调查人员并未迅速发布有关货物损失的检查或评估报告,保险公司未能确定损失并解决索赔。
为了确定和确定商品损失的程度,物流公司委托一家具有价格评估资格的公司东莞企石律师,以评估货物损失是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评估费。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