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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世界卫生日之际!广东高院发布一批涉医疗美容纠纷典型案例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邓君 通讯员 曾洁赟 刘凯欣
广东省高院于世界卫生日临近之时,公布了一系列涉及医疗美容领域的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医院违规进行手术及美甲店非法注入假冒伪劣产品等事件。据相关消息,去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超过2000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医疗美容领域内医院擅自进行高难度手术、滥用劣质医疗美容产品、故意隐瞒关键医疗资质信息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还包括了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处理。
在周某与某医院、某公司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定,周某与某医院之间的联系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法院还认定某医院在医疗美容手术方面越过了正常程序,此行为已构成欺诈。在莫某与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涉事医美机构未如实披露实际手术提供方等关键信息,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据此,法院判决涉案各方需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服务费用,并承担实际医疗费用的损失。在杨某与唐某、张某之间的健康权争议案件中,杨某在接受了唐某提供的祛斑服务后,其面部出现了疤痕东莞企石律师,经专业鉴定,这些疤痕已达到九级伤残标准。据此,法院综合考虑情况,决定支持杨某提出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精神赔偿请求,并判定唐某应支付给杨某10000元。
此案例揭示了医美行业不规范的问题,法院充分展现了司法裁决在治理社会中的功能,即明确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导向。法院判定消费型医疗美容产生的纠纷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对医疗美容机构发出警告,若其欺诈消费者,将面临惩罚性赔偿,以此进一步整顿医疗美容市场的秩序。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医院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构成欺诈
——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因腹部脂肪过多,迫切需要腹壁松弛整形,于是与某公司员工商讨手术相关事宜,并前往某医院实施了腹壁整形手术及腰腹吸脂。然而,术后周某声称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和某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调查结果显示,某医院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是以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且两家机构的资产是相互独立的。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某卫生局先前已对该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书中明确指出腹壁成形术属于四级医疗美容范畴,而该医院仅对美容外科的一、二级项目进行了备案,并未具备实施四级医疗美容项目的相应资质。此外,该医院对周某进行的腹壁成形术操作,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四级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该医院是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它通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来赚取利润,这一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经营者身份的界定。周某在该医院进行整形手术,其动机是为了改善体型和美化外貌,因此她应当被视为消费者。周某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举动,属于个人层面的消费活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法律关系理应受到该法律的调整。某医院在签订及执行合同期间,未如实告知其缺乏必要的医疗资格,此行为构成了欺诈。周某提出,要求该医院和公司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这一诉求应当得到认可。据此,法院判决该医院和公司需向周某支付赔偿金共计15万元。
典型意义
在医疗美容争议中,患者为了改善外貌或体型而选择接受美容治疗,这一行为主要基于生活消费的动机。本案例认为,患者因消费动机而进行的美容手术属于消费活动,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该医院隐瞒了其违规进行高级别手术的事实,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医院应当承担相当于三倍手术费用的惩罚性赔偿。此案在遏制医美领域的不正之风、整顿相关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医美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展现出明显的正面影响。
案例二
使用伪劣医美产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陈某诉某美甲店、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从2016年6月到2019年9月,陈某频繁在张某个人开设的美甲店内消费,并体验了该店提供的玻尿酸填充服务,包括嘴唇、下巴和胸部,以及注射溶解酶。该美甲店声称,上述美容项目中所使用的玻尿酸和溶解酶均系韩国进口产品。陈某此后发现,其下巴和胸部出现了难以去除的硬块,他认定该美甲店既不具备医疗资质,又售卖了无标识、无生产日期、无厂家信息的“三无”产品,涉嫌欺诈,于是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该美甲店及店主张某退还相关费用,并索赔三倍金额。经过法院审理,发现该美甲店成立于2016年,由张某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美甲、美容和亚健康调理,但并不包括医疗服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若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过登记机关的批准进行医疗美容诊疗项目的登记,均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某美甲店缺乏必要的资质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同时也没有提供报关单、备案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来证实其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质量的达标,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理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裁决该美甲店及张某需退还陈某相关款项及定金,并需承担三倍的服务费用赔偿。
典型意义
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推动了医疗美容市场的迅猛扩张。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医疗美容领域却频现诸多违规现象,诸如虚假广告、非法执业、价格欺诈以及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层出不穷,令人担忧。此案中,法院认定无医疗许可的美容院向消费者注射假冒伪劣产品属欺诈行为,并判决该美甲店及其负责人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从而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举向市场发出了坚守合规、诚信经营的重要信号,对于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三
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莫某与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以及某门诊部等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某美容机构向会员莫某推销了“人工骨”注射填充的医美服务,收费高达11.8万元。莫某支付费用后,被引导至一家门诊部进行手术。然而,在此过程中, the nor the Mo with a .术后,莫某发现手术部位受损,她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机构以“合作”为幌子,诱导她消费,签约、缴费、注射以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均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而这些机构并未告知她实际进行手术的机构等重要信息,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企石律师,因此她将相关机构告上了法庭。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及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企业,通过所谓的“资源整合”方式,分别向市场提供客户资料、手术场所、医疗用品、手术医生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然而,这些机构在缺乏医学美容资质、未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却在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和宣传医疗美容服务,并诱导消费者前往合作门诊部接受注射,以规避相关管理规范。在整个过程中,这些机构并未向消费者真实透露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生产商和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信息,以及与注射门诊部的关联、注射物的来源和性质、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这些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构成了消费欺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相关方需赔偿消费者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用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件暴露了医疗美容领域存在的非法产业链条,众多从业者通过资源拼凑和整合的手段,绕过医疗资质的管理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的风险。法院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医疗美容行业的乱象进行了有效打击。该案例同样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考虑进行医美手术之前,务必仔细核实医疗机构的资质以及手术服务的提供者等相关信息,增强自身的辨别力。
案例四
美容致消费者面部伤残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某诉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商场专柜的销售代表,由他介绍,杨某和唐某在该专柜签署了一份祛斑服务合同,合同内容规定唐某将为杨某进行祛斑治疗,并保证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修复期限为6至8个月。杨某在签订合同后,向唐某支付了超过一万元的美容费用。治疗过程中,杨某的脸部出现了红肿和结痂等症状,唐某要求杨某继续按照疗程进行修复。最终,杨某面部留下的疤痕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杨某将此事告上法庭,提出对唐某和张某索要包括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共计38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定,唐某的行为与杨某面部留下的疤痕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唐某需对杨某面部疤痕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因提供美容服务场地并收取费用,对于唐某的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经鉴定,杨某的面部疤痕达到了九级伤残,造成了无法逆转的伤害,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决定支持杨某提出的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法院裁定唐某和张某须退还服务费用,同时还要支付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补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超过14.6万元。
典型意义
即便是一些非侵入式的美容项目,比如祛斑,如果所用的美容产品不符合标准或者治疗过程不规范,同样有可能导致面部留下疤痕,而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造成毁容的后果。判决结果显示,专柜的经营者与祛斑操作者因共同侵权行为,致使消费者遭受九级伤残,法院判决他们共同承担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相关损失。此举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而且对于整顿美容行业秩序、提醒消费者在医美机构的选择上需谨慎行事,都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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