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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鉴聚焦纠纷类型,阐释法律知识,借新还旧性质属债务更?

时间:2025-06-07 19: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金融案鉴”这一栏目,依托于北京金融法院所拥有的众多案例资源,专注于探讨金融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类型,内容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方面的争议、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融资租赁合同引起的争议、委托理财合同产生的纠纷、银行卡使用中出现的矛盾、营业信托合同引发的争执以及票据相关的争议等多种情形。本栏目选取典型案例作为分析起点,通过深入浅出的剖析与阐释,生动呈现金融法律知识,旨在帮助众多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能力,进而更有效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形成更加健康、有序的金融法治氛围。

“借新还旧”,又称“以新贷偿旧贷”,是金融借款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操作模式,即在原有贷款尚未完全偿还的情况下,双方再度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利用新获得的贷款资金来偿还部分或全部的旧贷款。“借新还旧”的本质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新增债务来消除旧有的债务,这一行为与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存在本质区别。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上的疑问,包括“以新贷款来清偿旧贷款”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以新贷款来清偿旧贷款”的情形下,新贷款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

在本期的“金融案鉴”节目中,我们将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借款合同争议案例,向大家阐述“以新贷款清偿旧贷款”的法律推理过程以及相应的责任归属原则。

案件简介

某银行(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这三份合同均为真实且合法。此外,法院判定《贷款合同1》与《贷款合同2》之间存在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联系。某银行依照《贷款合同2》的条款发放了贷款,但王某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因此,王某需承担违约责任,并须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东莞企石律师,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金以及复利。《保证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李某需对《贷款合同2》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企石律师,李某需依照合同约定,对王某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作为借款人,需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复利,同时,王某还要求李某作为保证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确认,2014年,王某与某银行达成《贷款合同1》,规定银行将为王某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循环贷款额度,该额度管理采用上限控制,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随后,在2018年3月7日,王某与某银行又签订了《贷款合同2》,明确该笔贷款的用途是专门用于偿还王某之前与某银行所签《贷款合同1》中的债务。某银行与李某达成协议,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该合同规定,李某需为《贷款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合同中还特别指出,“担保人”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有明确了解,即该笔借款将用于偿还《贷款合同1》项下借款人所欠的贷款人债务。

法院判定,这三份合同均为合法且有效的文件。此外,法院还确认,《贷款合同1》与《贷款合同2》之间存在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关联。某银行依《贷款合同2》的规定提供了贷款,但王某并未依照约定进行还款。因此,王某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金和复利。《保证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担《贷款合同2》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李某需依照约定,对王某所欠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义务。

法官小课堂

1 “以新贷偿还旧贷”产生的原因

以新借款来替换旧债务,这实际上是一种独特的贷款延期手段,其性质上可视为债务的更新。这种方式通过引入新的债务来达到延期的目的,因此与常规的贷款延期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金融机构广泛采纳了这种操作模式,一方面,一些借款人出于将短期借款变成长期使用的考虑,主动采取“借新还旧”策略,且不办理延期手续;另一方面,由于考核与监管的压力,金融机构也更倾向于通过这种方式来消除逾期贷款,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故而,“借新还旧”已成为金融机构维护资产和解决不良贷款的关键手段。

2 “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真实表示意愿的行为中,“以新贷偿还旧贷”这一做法,意味着债务人通过借取新贷款的手段来清偿了旧贷款,因此,债务人只需对新贷款承担还款义务。与此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因此遭受损害,法律上理应承认新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即便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贷款人若因疏忽大意导致违规放贷,这属于银行内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不构成《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贷款情形。鉴于此,若双方约定以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这样的合同效力不应受到上述情况的影响。

3?“以新贷偿还旧贷”中,新、旧贷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旧贷的担保人需要注意: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实施“借新还旧”操作后,原旧贷因偿还而自然消失。鉴于担保的从属特性,旧贷相关的担保亦随之消失。因此,若债权人要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新贷的担保人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债权人要求新贷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应依照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若新旧贷款的担保人一致,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担保人是否知晓或理应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他们都有义务承担新贷款的担保责任。

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原本没有担保而新贷却有了担保,法院将不予认可。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已知或理应知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事实,则不在此列。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只有在担保人明知或理应知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

4 “以新贷偿还旧贷”中旧贷担保物权的顺位确定

主合同双方约定“用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在此情况下,原旧贷款的担保人尽管在登记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仍同意为新的贷款提供担保。然而,在签署新的贷款合同之前,该担保人又用同一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了担保物权。因此,新贷款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在顺序上应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前。

法官提示

在签署新的贷款与担保协议之前,债权人需主动承担告知责任,保证担保方充分了解债务的具体用途。在操作层面,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方签署一份《关于“借新还旧”事项的知情确认书》,并在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中具体注明借款目的为“用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等,以此方式确立证据,确保担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担保人为新贷款所承担的风险显著高于普通借款。鉴于此,担保人在作出担保决定之前,务必全面掌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债务的实际用途。具体来说,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审查债务使用情况:需认真研读贷款以及担保的相关合同,确保充分理解合同内规定的资金使用目的。

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需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信用历史等相关资料进行详查,以此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按期偿还债务。

主张免除责任:若债权方未履行告知职责,一旦发生争议,担保方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相关条款,提出不承担担保义务的诉求。

债务人有责任协助债权人执行告知职责,保证担保方了解债务的实际用途。此外,债务人还需按时完成还债任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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