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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一文详解法律规定及实践要点

时间:2025-06-07 19:07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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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关键在于违约金的金额是否足以补偿实际损失,抑或违约金数额是否显著超出实际损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在一定情况下调整这一数额的权力,旨在保障受损方的权益,亦或是在双方之间寻求利益的均衡,避免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合作期间,违约金的数额通常设定在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当事人倾向于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有时甚至高达合同标的数倍。一旦发生争议,对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降低违约金;反之,若违约金设定过低,当事人亦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提高违约金以补偿损失。

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 585 条

当事人可自行商定违约金的金额,以及确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违约金主要起到补偿实际损失的作用,并带有一定的惩戒意味,但惩戒的力度不应超过实际损失。在调整违约金的规定中,若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提高违约金;反之,若违约金数额显著超过实际损失,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降低。在司法领域,通常将“过分高于”定义为超出实际损失30%的情况,这一标准并非固定不变;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作出判断。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指出,若买卖合同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方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赔偿的金额应限制在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理应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范围内。本规定对可获得的利益损失赔偿的界限进行了界定,突出了预见性原则在违约责任赔偿中的关键地位,旨在防止合同履行方提出过高的索赔要求,以实现双方权益的均衡。

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一)原则: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一般不得重复主张

若违约金已完全弥补了所有损失,便不能再提出额外的赔偿要求。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但实际损失经计算仅为8万元,那么此时只能认可10万元的违约金,其中8万元用于弥补实际损失,而余下的2万元则反映了违约金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违约金金额超过了实际遭受的损失,只要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法院也可能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会一味地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来支持。

(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主张补充赔偿

若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为五万元,但实际遭受的损失高达十万元,那么恪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索要五万元的违约赔偿,并且可以额外提出五万元的差额赔偿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完全的补偿。在提出额外赔偿主张的过程中,恪守合同的当事人需要负责证明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包括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关联。

若违约金仅对某一特定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而其他类型的损失并未在规定范围内,那么这两种赔偿方式可以同时采用。

合同中仅明确了“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赔偿”,然而,违约方的不当行为不仅包括逾期交付,还造成了设备损毁。在这种状况下,守约方有权同时提出违约赔偿(针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以及要求赔偿设备损毁的损失,因为这两种损失性质不同,违约赔偿金并不能完全弥补设备损毁所带来的损害。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

(一)补偿性为主

法院一般把违约金看作是对损失的一种预先约定,处理案件时会优先考虑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这一做法既是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尊重,也源于违约金在补偿损失方面的核心作用。然而,法院在运用违约金条款时并非盲目,而是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评估违约金条款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二)举证责任

一方若认为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所受损害,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实际损失超出了违约金的数额,这包括详细列出损失的具体情况、相关费用的支出证明、以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利润损失的计算依据,以此来支撑其主张的正当性。而对于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违约方,他们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明显的不成比例,比如通过比较市场行情、参考类似交易案例中违约金与损失的比例关系等方式来加以证明。然而,考虑到守约方对于损失的具体情况更为熟悉,在司法实践中东莞企石律师,法院往往要求守约方对损失状况进行必要的阐述和提供证据,以便更好地评估违约金是否合理过高。

(三)例外情形

若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并且这一规定未违背公平原则,法院有可能会予以认可。比如,在涉及复杂商业交易的合同中,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带来多种难以预见的损失,双方在事前会约定可以同时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只要这种约定不是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公平条款,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此外,惩罚性违约金,比如定金罚则,可以与赔偿损失同时存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若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那么在违约发生时,受损方有权选择是执行违约金条款还是定金条款。若执行定金罚则后,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守约方仍有权就未弥补的部分提出赔偿要求。

四、实务操作建议

(一)合同条款设计

要准确区分违约金的补偿属性与惩罚属性,并对其实施的界限进行明确划分。若期望违约金在弥补损失的同时具备一定的惩罚力度,合同中需对此作出明确说明。此外企石律师,可以规定“当违约金无法完全覆盖损失时,违约方应负责补齐剩余部分”,通过合同条款预先保障守约方的权益,以防在发生争议时对赔偿范围产生模糊理解。

(二)诉讼主张策略

在违约争议出现时,守约方应首先提出违约金的诉求,鉴于违约金条款系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且具备优先适用的特性。若评估结果显示实际损失超过了违约金数额,应立即提出追加赔偿差额的请求。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比如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应分别进行证据收集,并详尽提供证据以证明各类损失的存在及其具体金额。

(三)证据准备

整理出实际遭受的损失详细记录,包括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发票、设备更新开支的相关凭证,以及因业务暂停引发的利润减少的核算依据。此外,还需搜集能够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例如由专业机构提供的鉴定文件、第三方提供的评估观点等,以此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提升索赔成功的可能性。

违约一旦发生,诉讼便需依赖证据,因此,在合同执行阶段,不论是交流过程,抑或其他相关事宜,都需留意保存书面材料及沟通记录,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够全面提供证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法律建议,个案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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