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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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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江西赣州中院判决!撤销此前错误判决,真正欠款人另有其人?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6月6日,针对上游新闻所刊登的《人在ICU昏迷,借钱能否立下欠条?一审法院判决:需归还欠款》一文,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了(2025)赣07民终2740号裁决文书,决定:取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0791民初2691号民事裁决。
错误判决已被撤销。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报道指出,在4月4日,赣州经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赣州上犹县东山镇的胡显青需向朱才明归还两万六千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但事实上,这笔债务的真正债务人并非东山镇的胡显青,而是曾经在当地交警部门任职的胡显青。
2025年4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法院对一宗案件作出判决: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的胡显青需向朱才明归还两万六千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判决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胡显青于2010年1月8日书写的借条,该借条上有胡显青的亲笔签名。
记者调查及证据显示,2010年1月8日借款之际,东山镇的胡显青正躺在ICU病房中昏迷不醒。在看过胡显青的照片后,出借人朱才明及介绍人刘源文均确认,照片中的胡显青并非此次借款的当事人。一审结果公布后,胡显青的妻子黄香莲对此判决不满,因此向赣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游新闻报道该案后的第二天——即5月23日晚,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情况说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对朱某明与胡某青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胡某青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经过调查核实,我们发现上诉人胡某青并非该案的借款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我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追责问责。
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件表明,在二审过程中查明,朱才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8日”且签有“胡显青”名字的欠条,并非由东山镇的胡显青所书写,且在本案中,胡显青并非借款人。
向朱才明借款的借条并非东山镇胡显青所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赣州中级法院认定,朱才明在初审阶段依据借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声称胡显青为借款人,并要求其偿还债务。然而,在二审答辩阶段,胡显青却承认自己并非本案的借款人。经查证,上诉人胡显青与所涉借款并无关联,且与朱才明之间并无民间借贷的法律联系。据此,中院对胡显青的上诉请求给予了支持。
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判决结果亦不正确东莞企石律师,有必要进行更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决:取消(2025)赣07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
上游记者调查发现,那位实际欠款者,曾任职于当地交警部门的胡显青企石律师,因信用问题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而借款人朱才明,目前尚未找到胡显青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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