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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法院干警法律问题咨询的权威共享平台

时间:2025-06-07 19: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开栏的话

法答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平台,专为全国四级法院的干警们提供法律政策应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以及学习交流等服务。借助这个平台,法院的干警们能够就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案件办理流程以及司法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疑意见,同时确保这些意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从而确保答疑意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需要注意的是,咨询内容应仅限于法律适用方面,严禁涉及具体案件,且答疑意见仅适用于学习、研究和参考。

自法答网正式投入使用,其咨询服务质量及平台性能得到了显著提升,各级法院间的业务沟通变得流畅且高效,审判一线所面临的诸多难题和痛点也得到了迅速的解决,“有疑问,就咨询法答”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并在基层一线和干警心中扎根。为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多样化司法服务的需求,强化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挖掘法答网这一宝贵资源,大力开展卓越咨询解答的评选活动。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公布具有代表性、前沿性或复杂难解的法律咨询解答,从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发挥法答网答疑解惑、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积极作用。此举旨在向社会传播崇尚法律的氛围,传播法治的积极能量。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别设立了“法答网精选答问”这一专栏,旨在发布法答网精选的咨询与解答内容。敬请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在处理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时,如何准确界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的范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工伤的认定需着重考虑工作性质。工作地点与工作时间作为辅助判断依据,当工作原因难以明确时,可通过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来判定是否与工作直接相关。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且能提供证据证实员工在办公期间因工作事宜遭受意外伤害,则不应因员工居家办公这一特殊工作形式而对其工伤认定产生不利影响。

依据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的判决精神,“因工作原因”这一概念指的是员工的受伤与其所承担的岗位工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在具体操作中,对工作原因的判断需全面考量,包括该行为是否属于工作任务或工作计划中的活动、是否与执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由用人单位指派执行、是否与工作职责紧密相连、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考虑,以及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在合适的地点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

在工作时间的界定上,需综合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雇主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这涵盖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雇主制定的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还包括执行雇主临时分配的任务或特定工作内容所花费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等因素。

在确定工作场所时,需综合考虑其是否与员工的工作职责紧密相连,以及为执行职责所必需的合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用人单位能够有效监管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区域;二是员工为完成特定任务所涉及的单位外部相关区域;三是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多个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间往来的合理区域。

咨询对象:位于四川省理塘县的法院立案庭,亦即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洛绒布克同志。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晓滨

若建筑企业已经为项目办理了参保手续企石律师,但尚未在农民工正式上岗之前完成人员增减的参保手续,那么,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的吗?

参与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需依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总造价来支付保险费用,而非依据常规的工资总额来缴纳。这不仅是针对建筑企业的强制规定,同时也为建筑企业的员工,尤其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保障。在缴纳项目工伤保险时,必须确保涵盖项目中的每一位员工。建筑企业需对施工团队实施实时实名制监管,并对人员变动情况作出即时报告至社保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社保基金在支付工伤补偿时,应以已向社保管理部门备案的员工名单为依据。由于未能及时对人员变动进行参保手续的更新,若未备案的员工遭受工伤,需考虑其是否满足参保项目的具体时间与范围要求,是否真正参与了相关施工活动,以及能否明确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等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法妥善处理,不得仅因工伤员工未列入参保名单便拒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仅凭建筑企业未能按时提交参保人员名单这一原因,就拒绝发放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裁判要点指出,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若在参保期间,未进行报备的职工在该项目发生工伤,保险公司以未报备为由拒绝认定并支付保险待遇,法院将不予采纳。

咨询人: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 晶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赔偿办) 刘丽君

问题3:在建筑行业中,那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商雇佣的员工若遭遇工伤导致伤亡,他们是否需要先经过工伤认定这一必要的前置程序,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工伤认定,系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职工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构成工伤或可视为工伤所作出的明确行政判定。尤其在建筑行业,若非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承包商雇佣的员工遭遇工伤或不幸身亡,他们若要依据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必须首先完成工伤认定的必要步骤。其次,若当事人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无法认定其工伤。再者,在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若伤亡者要求相关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必须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残等级的鉴定。

咨询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张 雷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谢爱梅

问题4: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一旦被确认遭受工伤,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福利?

用人单位需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项目,并且必须真实地提交工伤保险登记申请,同时确保本单位所有员工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员工冒用他人身份与雇主形成雇佣关系,雇主以被冒用者的身份为该员工申请办理工伤赔偿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全额缴纳工伤赔偿费用。当员工遭受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后,若雇主、员工或其亲属等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核发工伤赔偿待遇,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明确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首先,仅因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不足以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如果职工冒用他人身份的初衷仅仅是实现入职,而不是在入职后故意制造或伪造工伤事故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那么这种行为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即便以冒用他人身份的形式缴纳社保费用,尽管这种做法与实际不符,但他们对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意愿是真诚的。此外,在用工过程中,双方关系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并不构成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因此,若用人单位以被冒用者的身份为该职工申请工伤保险登记,且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未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同意了这一申请,并在用人单位按时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一旦职工遭受伤害并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部门便应依照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依照责任法定原则的规定,一旦违法行为出现,法律责任的产生、确认和执行必须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针对冒用他人身份这一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定。例如,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解除与冒用者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单位带来的损失。身份被他人冒用的人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若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蔡维琴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韩锦霞

工伤职工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幸离世,其亲属能否获得工亡待遇,需不需要提供死亡原因的鉴定证明?此外,举证的责任又应由哪一方承担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不幸离世,其亲属将有权获得工亡待遇。因此,亲属获得工亡待遇的关键在于职工的死亡与工伤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伤残职工的雇主或亲属需向所在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申请工亡认定。随后,该部门将负责判断是否符合工亡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可依据审核需求对事故伤害进行详查确认,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均需提供必要的协助。至于职业病诊断及其争议的鉴定,则需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依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核实。由此可知,职工死亡与工伤的关联性首先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申请人需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核实,若不配合,将面临无法确认工亡的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被告需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的责任东莞企石律师,必须出示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则要求,在原告指控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中,原告需出示其向被告提交申请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分析,若伤残职工的亲属或雇主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需提交其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的相关证据。同时,社保部门对于拒绝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决定,需承担证明其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若伤残职工的家属或雇主已提交初步证明材料,证实死亡与工伤存在关联,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拒绝承认工伤与职工死亡间有因果联系,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验证时,法院可依据现有材料,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工伤与职工死亡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咨询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陈炜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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