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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5-06-07 19: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发〔2009〕26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施行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并规范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方面的操作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现予以分发,请各位结合审判实践,予以严谨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益,并规范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查民事再审申请案件时的操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问题的解释》中的具体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特就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或案外人如需提出再审申请,需递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同时,还需根据被申请人及其他原审当事人的数量,分别提交相应数量的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被申请当事人以及原审中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其基本信息如下:若当事人为自然人企石律师,需详细列出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以及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其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人若欲提出再审请求,除需提交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再审申请书外,还需额外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再审的主体若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副本;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若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再审所需的有效裁判文书正本,或者经过仔细核对确认无误的副本;若生效裁判为二审或再审裁决,则还需一并提交一审及二审的裁判文书正本,或经过核对确认无误的副本。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在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之际,申请人还需一并提交材料清单副本两份,并可以附加申请再审文件的电子版。此外,还需填写并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若申请再审者递交的再审申请及相关文件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含有侮辱性内容,有引发冲突加剧的风险,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给申请再审者,并要求其进行补充或修正。

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法院需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记录接收的具体日期,随后在清单上盖上收件专用章,并且须将清单的一份副本退还给申请再审的人。

第六条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请求满足以下要求,法院需在五天内予以接受,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同时亦需向被申请人及原审中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发放受理通知、再审申请书副本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列出的当事人,亦或是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要求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再审申请所针对的裁决系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提出再审请求的已生效裁决。

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出的具体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若申请再审者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一审法院需就再审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并参照原判决的依据进行阐述。若申请再审者执意要求再审,应告知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若申请再审者越级提出再审请求,相关上级法院需告知其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交申请。

第九条若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未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期限的规定,需通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坚持认为其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法院有权设定期限,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的复印件或任何能证实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一旦人民法院接受再审申请,必须组建一个由若干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对案件进行详尽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时,需集中考察再审理由的合理性,对于申请人未提出的事项则不予考虑。

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时,需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动状况进行详尽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及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若认定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依据,则可直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规定,针对以下列举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并且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充分证明再审理由正当的情况下,法院有权直接作出裁定,启动再审程序。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机构构成存在不合规现象,或者依法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未进行回避。

(三)对于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若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或者本应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非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责任未能参与诉讼的情况;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判等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已通过相应的刑事法律文件或纪律处分决议得到证实。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若作出调卷审查的决定,则原审法院需在接到调卷函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提交相关卷宗材料。

根据审查工作的实际需求,确定调取原始审案卷宗的具体范围。若情况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通过传真、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等形式,迅速提供相关卷宗资料。

第十七条视审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人民法院有权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八条 对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时,有权召集相关当事人举行听证会:,涉及……,以及……,还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若申请再审者被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询问或听证,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将依法裁定其再审申请无效。同时,被申请人及原审中的其他当事人若未出席询问或听证,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场,则等同于放弃了在询问、听证环节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在审理再审申请案件时,若被申请人或原审的其他当事人提交了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将其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并对他们的再审理由进行综合审查,并重新设定审查期限。审查结果显示,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的理由得到确认,法院应当作出再审裁定。若所有再审申请人的理由均不成立,则应一并进行驳回裁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若申请再审者在审查阶段选择撤回再审请求,其撤回行为是否被批准,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裁决。

在审查阶段,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中的其他相关方均愿意签署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出具调解书,且能证实申请再审的理由确实成立,法院便应作出再审裁定,并相应地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在审查程序中,若申请人或被申请者不幸离世或法人资格终止,应依据以下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申请人有资格成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并且如果该继承人希望参与审查程序,则其身份将调整为申请再审人。

申请人有权也有责任将权利义务的继承者更改为申请人本人。

若申请人或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者未提出参加审查程序的要求,或者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者未提出申请,则应裁定终止审查程序。

若被申请人既非权利义务的继承者,又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应裁定终止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已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时限,则将作出裁定,拒绝受理该申请。

第二十七条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再审申请的理由是成立的,通常情况下,应由该法院自行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下案件时,有权指令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这些案件包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第八项至第十三项理由,提出再审申请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东莞企石律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若再审申请遭裁定退回,若申请人以相同事由再度提出再审请求,该请求将不被视为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若对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决结果感到不满,若向作出该裁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类申请将不会被作为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法院需在接到再审申请后,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鉴定时间等不计入审查的总时长。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限,需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对于2008年4月1日之前接受审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若满足再审申请的标准,则由负责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最终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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