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劳动者工伤后单位注销咋维权?汨罗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7-04 22: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工伤被确认后,雇主公司却已解散,面对这样的困境,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争取应有的工伤赔偿?近期,汨罗市法院对一宗劳动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依法裁定,张某、曾某以及乙公司需协助周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并需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等,总计82143元。

2021年12月,周某通过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参与其承建项目的施工。在该月23日晚,周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受伤,随后住院治疗长达64天。到了2022年4月,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周某的情况为工伤;再至2024年5月,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评定结果为八级伤残。

经调查发现,甲公司确实为周某支付了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并且周某在2024年7月成功领取了55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然而,在2023年6月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的过程中,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曾某并未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周某申报债权,这一疏忽导致周某未能获得其应得的剩余工伤待遇。

2024年9月,周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然而,由于甲公司已经完成注销手续东莞企石律师,而乙公司并非实际用人单位,劳动仲裁部门未能接受其申请。随后,周某将此事提交至汨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定企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雇佣单位需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标准,确保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与安全保障,并对在岗的派遣劳动者进行其工作岗位上必需的技能培训。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显示其对周某执行的工作环节实施了必要的安全警示、劳动安全保障以及岗前培训等责任。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需共同对周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甲乙双方已通过签署《劳动保障事务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乙公司需承担最终责任,然而这一内部协议仅限于双方之间,不具备对周某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作用。尽管甲公司已经完成注销手续,周某的工伤赔偿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在甲公司注销过程中,负责清算的成员以及原股东张某和曾某理应告知周某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债权申请。然而,他们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职责,致使周某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机会,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张某和曾某负责赔偿甲公司对周某的债务。据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原被告对这一裁决持有异议,遂向岳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上诉,并确认了原判决的有效性,该裁决现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1.劳务派遣过程中受到工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若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伤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周某的雇主乙公司未履行安全警示等应尽职责,因此与派遣单位甲公司共同对周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办理注销手续后,清算组成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之前在职的员工进行债权登记,对于未履行这一义务的,需承担用人单位因工受伤对劳动者应尽的责任。劳动者在面临此类劳动纠纷时,需留意各责任方是否依法尽到了责任,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妥善解决争议。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