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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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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劳动合同?工伤赔付引争议,法律性质咋判定?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公司声称双方签署的是实习协议而非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对矫某提出的工伤赔偿要求予以拒绝。矫某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到一家公司进行实习,不幸在车间拆卸板件过程中脚趾被砸伤。由于公司以矫某实习生身份为由,不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月12日《工人日报》)
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例,映射出实习用工领域存在的显著问题:一些企业将“实习合同”转变为规避劳动保障义务的手段。从矫某案等众多类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实习关系的法律属性并非仅由协议名称决定,而应依据实际用工情况来判定。一旦实习协议展现出劳动关系在经济、组织以及个人身份上的三大属性,它便等同于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劳动保障义务。
实习协议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其用工责任亦有所差异。首先是毕业后就业的实习形式,以矫某案例为例,尽管双方签署的是实习协议,矫某已获得毕业证书,且实际参与劳动并接受公司管理,此类情况下,协议实质上等同于劳动合同。其次是准毕业生为就业目的而进行的实习,尽管他们尚未完成学业,但以就业为目的的全职工作同样构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实习形式是纯粹的校园教学实践,它作为课堂教学的拓展,并不形成劳动关系的性质。
这三种实习种类必须被准确区分和妥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为实习合同。在劳动关系性质的实习中,雇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协议,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依法承担全面的劳动保障职责;对于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教育实习,雇主同样要执行安全保护责任,通过三方协议界定各方的义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众多企业既拒绝签订劳动协议,又拒绝购买商业保险,将所有风险毫无保留地推给实习学生及教育机构。这种行为不仅加剧了潜在的安全隐患,还侵犯了学生的劳动权益,同时也可能触发劳动纠纷。
目前,随着产教融合的不断深化,实习生权益的保障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实习是学生从校园步入职场的关键过渡期,对其进行适当的差异化处理是有其道理的;另一方面,我们还需明确,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劳动报酬绝不能被削减。实习制度在满足企业用人需求的同时,还需确保实习安全,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若企业将实习生视为低廉的劳动力,而学校将学生视作盈利的手段,那么此类实习活动便偏离了教育的初衷。
实习中的矛盾冲突频仍,同时也揭示了劳动法律意识教育的不足。众多学子对于实习的属性认识模糊,对自己应享有的权益缺乏了解;众多企业对于雇佣责任的范围认知不清,对风险预防措施不够熟悉;一些学校对实习管理不够重视,未能履行好监督和指导的职责。这种认知上的空白,导致实习关系成为责任推卸的高发地带。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相关部门需加大劳动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对实习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并增强执法与司法的保障作用。
教育及人社等相关部门需强化对实习流程的监管力度,同时通过法律知识进校园、企业,以及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促使接收实习生的单位主动承担起安全与劳动保障的职责,纠正违规行为企石律师,并指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学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增强在权益斗争中的应对能力。在处理实习劳动纠纷时,司法机关需秉持内容比形式更重要的原则,深入探究协议背后的实际用工情况。若发现存在劳动关系特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对于教学性质的实习,还需明确用人单位和学校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在相关部门实施的外部监管、介入和纠正措施中,确保学生明确自身权益,学校主动承担管理职责,企业坚守法律边界,这有助于消除“实习协议”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东莞企石律师,使实习真正成为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平台,以及帮助学生就业的纽带,而非损害学生权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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