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雷名星谈网络直播合同常见法律问题,规模超3000亿引关注

时间:2025-07-04 22:3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雷名星,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网络直播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近年来其发展势头迅猛,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据《2024-2029年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趋势及竞争策略研究报告》预测,到2025年,我国网络直播市场的规模有望突破3000亿元人民币。网络直播领域正经历迅猛增长,然而这一趋势亦伴随着法律层面的多重风险。本文旨在对网络直播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力求为解决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提供有益的指导。

网络直播所涉及的合同,是对规范直播过程中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的统称。其核心目的是对主播、观众、直播平台、经纪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收益分配以及责任范围进行界定。此类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直播的具体内容和持续时间、劳动报酬的支付、商业合作的收益分配、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等方面。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网络直播所签订的合同通常表现为一种非典型性的综合性合同,内容可能包括网络服务、委托、劳务以及合作等多个方面。在具体案例中,可以通过分析合同主体、合作的具体模式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该平台为主播提供技术装备、流量推广、资源配对等多重服务,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内容制作等方式履行其服务职责,双方依照既定比例分享收益,体现了服务合同的典型特征;平台委托主播执行特定品牌的推广任务,主播遵照指示执行职责,显现出委托合同的特点;经纪合同旨在培养主播而签订,主播在人身、经济、组织等方面对公司有一定依赖性,此时可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结合人事管理、考勤评估、薪酬及奖惩机制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合同。

案例

李某与某文化企业签署了《艺人独占合作协议》东莞企石律师,其中规定:李某委托该公司担任其经纪人,该公司负责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的培训与推广服务;李某有权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与时间,直播平台所收礼物则由双方按比例分配。然而,由于直播收入不理想,李某单方面终止了《艺人独占合作协议》,并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指出,在管理层面,公司并未对李某实施劳动管理;李某的直播场所、内容以及持续时间均不固定,且不需遵循公司的劳动规章;在收入分配方面,李某的直播所得主要来源于观众打赏,公司仅按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至于工作内容,李某所进行的直播活动并非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不能被视为其职务行为。鉴于李某与该公司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因此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资质审核管理义务

该平台必须拥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等相关资质。同时,平台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后台实名制、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的身份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认证和登记。此外,平台还需进行动态巡查和核验,以保证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网络直播发布者需每半年向省级网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包括个人身份、直播账号、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和营利状况等在内的相关信息。同时,严禁向未满16岁的主播开放注册渠道,而对于16至18岁的主播,则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对从事专业领域直播活动的主播,必须核实其是否拥有相应的从业许可,例如东莞企石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医师执业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证。

用户权益保障义务

该平台需构建一系列用户权益保护机制及办法。首先,需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检查,对直播账号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良内容或违规行为进行即时删除、警告、暂停服务或终止使用。其次,需制定并公开消费交易规则及售后服务规范,以确保消费者具备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第三,帮助商家与消费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快速高效的投诉、举报及在线争议解决流程,向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支持。第四,构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用户身份、地理位置等个人资料进行规范收集,严禁未经授权擅自扩大范围获取或泄露用户个人隐私信息。

数据留存治理义务

该平台需运用存证技术确保直播数据的稳定性,对直播内容、互动信息和消费数据设定恰当的保存期限,以便在出现争议时电子证据能够被追踪。同时,平台需与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紧密协作,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并主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同时为合法的调查和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法条指引】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关于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活动规范管理以推动行业良性成长的指导意见》中的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内容。

直播内容合规义务

网络直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严禁虚构内容,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等不良信息,同时禁止泄露用户隐私和商业机密,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带货环节,主播需保证所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介绍真实可靠,严禁使用刷单、虚假交易等手段破坏平台秩序。

依法纳税义务

主播的薪酬和劳务所得均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而直播销售所得、佣金以及坑位费用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主播不得采取变换收入性质、编造业务范围、隐瞒收入来源等手段逃避或规避税收,亦不得通过伪造合同或拆分合同金额来恶意逃税。

【法条指引】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二条至第十一条

资源支持与保障义务

经纪公司依托“技术、运营、合规”三位一体的综合支持架构,为主播提供资源对接、活动策划以及培训实施等服务。经纪公司及主播双方必须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对直播内容的合规性审核、用户权益的维护以及数据安全防护的职责。

收益与税务核算义务

网络直播合同中,收益分配问题常常引发纠纷。经纪公司需与主播及平台明确界定收益范畴、分配比例、支付手段以及核算流程,并且可以借助违约金条款来减少履行合同的风险。同时,经纪公司必须设立财务账目,妥善保存收入证明,依法代为扣除并缴纳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严禁虚报成本或支出,否则可能招致税务稽查的隐患。

【法条指引】

《关于对网络直播盈利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以推动行业良性成长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五部分

网络直播账号的所有权一般依据合同条款来界定,同时考虑账号的特性和公正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会作出具体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违背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和公共道德规范,网络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就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若合同中未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或规定模糊不清,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首先,考虑账号所具有的个人属性,即该账号是否已形成以主播为中心的个人品牌;其次,分析账号的资产属性,即账号的经济价值是否主要依赖于经纪公司的运营投入;最后,评估各方的履行合同贡献,包括各方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投入比例。若个人依据公司意愿,以个人身份开设并实际由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及从中获益的账户,若双方在账户所有权方面缺乏明确的协议,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会被视为公司所有。

案例

某传媒企业与葛某达成《电子商务运营管理合同》,规定葛某需将抖音账号“某某爱美食”移交给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葛某需承担产品拍摄及图片设计等工作。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账号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若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将自动丧失账号的所有权。随后,葛某提出要解除该合作协议,但企业并未予以批准。葛某随即对登录设备上的公司账号进行了移除,并将账号名称改为了“某某美食记”。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将“某某爱美食”的抖音账号归还。

法院指出,尽管合作协议中规定“违约方将自动丧失账号归属权”,但其真正涉及的是用户在平台上合理使用该账号的权益。从个人属性的角度来看,涉案账号并未构成以葛某为核心的个人品牌。在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中,葛某并未露面,粉丝对账号的喜爱主要源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本人,因此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建立起紧密的人身依赖关系。账号的经济效益与公司后续的流量引入、宣传等运营活动紧密相连,所以,账号的经济属性相较于个人属性更为突出,鉴于此,法院判定葛某需将账号归还给公司。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网络直播领域,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蕴含着庞大的经济潜力。在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有效期内,若主播无合理理由自行离职,则被视为单方面终止合同,这属于违约行为,主播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遏制主播随意离职的现象,直播合同中通常会包含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若主播违反合约并声称约定的违约赔偿金过高,要求法院降低金额,在难以准确评估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具体损失时,通常需参照合同执行情况,全面考虑平台前期投入、直播观看量、主播的商业价值以及主播从平台获得的实际收入等要素,同时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兼顾违约金的惩戒作用,合理地做出裁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相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内容。

网络直播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要结合合同性质判断。

在劳动合同约束下,主播的竞业禁止条款受到劳动法律的规范,主播的身份应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三类人员之中。竞业禁止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作为依据,同时明确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若双方未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这并不会削弱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便如此,一旦劳动者履行了竞业禁止的义务,仍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普通民事合同中,司法界通常将此类主播视为符合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但这并非劳动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责任。若一方违反竞业限制责任,需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竞业限制条款需遵循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若不合理地增加了主播的义务,可能会因明显不公平而被取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司法操作中,打赏通常被认定为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活动,用户通过购买虚拟赠品来获得主播的表演以及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一旦打赏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要求退款,然而,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用户可以提出退款要求:

未成年人打赏

对于不满8周岁的孩童所进行的打赏,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监护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还。而对于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若其打赏金额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并且监护人在此过程中并未给予同意或追认,同样可以要求退还。然而,对于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那么其打赏通常不能被要求退还。

违背公序良俗

若主播采取发送私密照片等低俗内容、虚构病情等虚假事实或假扮恋爱关系等情感操纵手段来诱使观众打赏,观众有权提出欺诈指控,并要求退还打赏款项。

除此之外,若夫妻中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打赏,且打赏金额显著超过家庭日常消费水平,这种行为将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下,该行为可被视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分割过程中,要求对进行打赏的一方给予较少或不予分割。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

在网络直播带货活动中,对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各参与方的关系、经营方式以及行为特征等因素,通常依照“商家承担最终责任、主播根据其角色承担相应责任、平台进行补充保障”的原则来确定。

商家责任

商家是产品质量责任的首要主体。

直播销售商品时,商家需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使用目的、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严禁发布误导性或虚假广告。若商家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依法要求商家赔偿,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若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则按五百元标准执行。

商家若在直播销售场合售卖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还可以索要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若额外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不过,若食品的标签或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则不在此列。

主播责任

主播根据其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及其角色承担相应责任。

若商家聘请主播进行商品推广,主播的行为属于执行职责,通常情况下,商品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家负责。

若主播仅作为商家委托的广告代言人负责宣传推广产品,一旦商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导致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商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若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亦或是对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受损,若主播明知或理应知晓广告内容虚假却仍进行推荐或证实,则主播应与商家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平台责任

平台根据直播经营模式及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商家通过网络直播渠道推广自产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平台商家履行商品销售者的职责。

若平台运营方未提供商家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一旦商品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向平台运营方提出索赔要求。在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后,他们有权向直播间管理者追讨相应款项。

平台运营方若知晓或理应知晓,网络直播间的销售商品未达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或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行为,却未采取相应措施,亦或未对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络直播间进行合法资质的审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运营方与直播间管理者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刘某与某公司签署了《带货协议》,在直播过程中推销了该公司生产的某款冰箱,张某便是通过这场直播购买了这款冰箱。然而,收货后张某发现冰箱无法正常运作,这导致他存放于冰箱中的食物开始腐烂变质。售后人员检查后确认,问题出在冰箱的主控板上。因此,张某决定将刘某及该公司告上法庭,诉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定,刘某并非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受雇于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其行为本质上与广告代言人相仿。在直播过程中,刘某并未对商品进行过度宣传,亦无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言辞诱导消费者购买。据此,刘某无需对张某所受损失负责。最终,法院裁决要求该公司为张某办理退货并全额退还货款,同时需支付2000元赔偿金,而刘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消费争议案件所颁布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规定(一)》中的第十条,以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内容。

法律条文

(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规定,成年个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进行各类民事法律活动。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其劳动所得成为其生活的主要经济支柱,则该个体应被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或者是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之下进行。然而,他们有权独立进行那些纯粹为了获得利益且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水平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若法律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有明确条款,则应遵照这些条款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条 规定,合同系指民事主体间就建立、调整或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七条 对于本法或他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应遵循本编通则的相关条款,同时,也可参考本编或他法中与该合同最相似的条款进行适用。

在中国境内执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协议、中外合作企业协议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协议,均应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规定,若一方违约,双方可协商决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同时,双方亦得商定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若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庭可应当事人要求进行上调;而若约定的赔偿金额显著超出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庭亦可根据当事人要求进行适度降低。

第九百一十九条 规定,委托合同乃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内容涉及受托人负责处理委托人相关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若当事人一方选择通过提出反诉或进行抗辩的手段,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请求给予支持。

违约方提出,根据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超出了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要求对其进行适当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承担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同时,若非违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亦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若仅以合同中未约定可调整违约金为由,主张法院不应调整违约金,则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第六十五条若当事人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导致其超出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要求法院适当降低,则法院在审理时,应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损失额度为基准,同时考虑合同各方的主体身份、交易性质、合同执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的大小以及履行合同的具体环境等多种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进行综合评估,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决。

若约定的赔偿金额超出因违约所引发损失的三成,法院通常会将此视为对损失赔偿的过高估计。

对于要求降低违约金的一方,若其行为构成恶意违约,法院通常不会给予相应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若夫妻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在直播平台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且打赏金额显著超过家庭日常消费水平,这种行为将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被视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所述的“挥霍”行为。对方要求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亦或是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中,请求对给予奖赏的一方给予较少份额或不予分割,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协商确定相关条款企石律师,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内容得到妥善保护。

对于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雇主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协商设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商定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禁止的有效期内,每月向员工提供经济补偿。若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需按照约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及规定】本条款规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的管理层、技术层及承担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具体而言,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地域以及期限,均需由雇主与雇员双方协商确定。同时,任何竞业限制的约定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相关人员若前往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相同产品、从事相同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是自行创办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竞业限制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所发布的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设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却未提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安排,劳动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责任,并请求用人单位依据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月支付相当于30%的经济补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前述规定的月均工资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则应依照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视为确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各类劳动规则对劳动者同样适用,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按照安排进行有偿工作。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需依消费者要求,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所付费用或接受服务所付费用的三倍;若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商家若知晓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却仍旧向顾客提供,导致消费者或他人不幸身亡或健康遭受重大伤害,受害方有权依据本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条款,向商家索赔,同时也有权要求商家支付不超过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若因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有权向销售该食品的商家或生产该食品的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对于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商家或企业,必须承担首要责任,先行进行赔偿,不得推卸责任;若损害是由于生产者的责任造成的,商家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讨赔偿;反之,若损害是由于经营者的责任引起的,生产者在赔偿后也有权向经营者追讨赔偿。

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或销售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除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相关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若赔偿金额未达到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然而,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的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则不在此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规定明确指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严禁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或误导。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若违反本法律条款,发布虚假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或误导,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损,广告主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先行进行赔偿。

涉及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若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相关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以及代言人需与广告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对于超出前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若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广告的策划者、发布者、代言人若在知晓或理应知晓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仍旧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进行推荐、证明,则需与广告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若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者知晓或理应知晓,平台内商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未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或存在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且未采取相应措施,则依法需与平台内商家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对于那些可能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未对入驻平台的商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或者未对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那么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网络消费争议案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及相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一)》

第十条平台内的商家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其承诺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消费者若要求商家按照承诺进行赔偿,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若消费者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直播销售的商品提出要求其作为商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