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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诉讼?其特点及引发争议的相关介绍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一、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是司法机构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在各方参与下,遵循法定流程,处理环境行政纠纷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包括申诉者及诉讼相关方,审理过程需依照法律规定,最终作出裁决。
2、环境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应诉。此类诉讼与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相关联。与常规行政诉讼相似,案件发起者都是行政相对人企石律师,涵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则是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
环境行政诉讼是由环境行政争议所导致的,环境行政争议发生在环境行政管理环节中,涉及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争议双方分别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内容是针对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关键是判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环境行政纠纷是提起环境司法诉讼的动因,也是环境司法诉讼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
环境行政诉讼的关键在于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规。人民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规。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规,需要看行为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还要看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是否恰当。
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涉及众多机构,因为环境法规调整的社会领域非常宽广,所以此类诉讼的被告范围也相当宽广,涵盖所有承担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和生态保护任务的机构,比如环境保护、海洋管理、港口管理、渔业管理、渔港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管理、铁路管理、民用航空管理、土地管理、农业管理、林业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机构。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1、《行政诉讼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检察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若察觉到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权力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进而导致国家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害,就应当向这些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言,促使其依照法律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其职责时,人民检察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诉前程序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若在执行公务中发现东莞企石律师,有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且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又或损害了英雄烈士等人的姓名、形象、声誉及荣誉,进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时,须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天。
如果公告期满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起诉的机关或相关单位以及英雄烈士的亲属没有启动诉讼程序,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因环境恶化致使个人或团体权益受损,经查证确认损害系环保部门行政行为所致,那么权益受损方可向司法机构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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