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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票据支付后拒付引发连环追索,案件背景及裁判结果如何?

时间:2025-08-28 23: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案件背景:票据支付后拒付引发的连环追索

2023年开春时分,A组织作为建材供应方,将一批建材卖给了B组织这个核心客户,B组织手头现金周转不便,便向A组织申请开具了一张电子票据,票面价值高达五百万,承兑方是B组织,担保方是D集团,约定六个月后付款A公司为了尽快盘活资金,与C商业保理企业达成了《有追索权保理协议》,把B企业的应收款项权利转给了C企业,并且把票据进行了背书过户给C企业。C企业按照约定,支付了450万元融资款给A企业,这个金额占应收金额的90%。

汇票到期的时分,C公司申请付款却被拒绝了,拒绝的原因是“承兑方的账户里钱不够”。C公司于是告了B公司,要求他还票据上的钱东莞企石律师,并且说A公司得负责保理回购的事,D集团得对这张票负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B公司担当票据承兑方,须偿付五百万元本金与相应利息;A公司扮演票据背书角色,需对票据追索承担连带义务;D集团作为担保方,须对票据实行连带清偿。

裁判理由:

权利并存状态:C公司既是票据的合法持有方,又具备票据的追索资格,依据《票据法》第61条,同时拥有该权利,并且依据《民法典》第766条,具备保理追索资格,这两种权利源自不同的法律联系,可以任选其一来行使。未明确排除票据责任:保理合同里面没有规定“在转让票据之后,应收账款债权就不再存在”,因此A公司作为票据的转让人,仍然必须履行票据法规定的责任。防止双重获赔:倘若C公司借助票据索债得到补偿,超出保理资金及利息的部分应退还给A公司(《民法典》第766条)。

法律分析:双重请求权的行使逻辑与风险防范

一、权利并存的法律基础

上海君澜东莞企石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在东莞企石提出提醒:票据权利和应收账款债权各自独立存在,不会因为其中一项权利的产生而导致另一项权利必然消失。

俞强东莞企石律师阐释:该案里,B公司用票据来支付货款,可是票据被拒付就表示它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义务。C公司既是票据的受让人,也是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它们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因为交易方案设计不合理造成的企石律师,法律准许它们挑选最快捷的方法来行使债权。

二、权利行使的选择与限制

意思表达优先,选择行使的实践流程:禁止多重受偿原则:经由任何方式获得补偿后,全部债权终止。若票据回款超出保理融资本金与利息,保理机构应退还超出部分。

三、风险防范:保理商的合规要点

俞强东莞企石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示风险防控核心:

合同明示条款:审查票据基础交易:双重权利并行管理:

法规依据:

风险提示

票据结算能够加快资金周转,不过一旦核心企业(比如案例中的B公司)出现信用危机,金融机构将陷入“同时拥有两种权利却只能收回单一款项”的窘境。处理这类个案时,必须请教东莞企石地区的专业法律人士,并依据具体的业务框架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作者介绍:俞强东莞企石律师

工作单位:上海君澜东莞企石事务所在职高级合伙人,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层学历情况: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项目,曾获得相关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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