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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产东莞企石律师解析同居财产纠纷:关键裁判标准及女方诉求被驳回缘由

时间:2025-08-28 23: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东莞企石房产法律顾问-北京东莞企石房产法律顾问-处理房地产争议的东莞企石法律专家,靳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房产交易、财产继承、夫妻间房产分配、拆迁财产划分、共有房产权利确认与分割、居住权相关事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女方以所谓“受骗共同生活”为由,向男方提起诉讼,索要房屋税费赔偿9万7千余元,以及500万借款占用利息3万8千余元,不过最终因“诉讼时间已过”并且“证据不足”的原因,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任何请求!最近,北京市某司法机构审理了一桩关于共同生活产生的争议案件,裁判文书指出,权利主张的期限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日期作为起点计算,并且没有约定利息的借贷行为,其产生的资金使用补偿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为处理共同生活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审判依据。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陈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周凯补偿共同居住期间房产相关费用 97603.91 元;

责令周凯补偿共同生活阶段五百万元借款所产生的资金使用代价,具体数额为六角六分钱。

本案诉讼费由周凯承担。

陈曦指出,2015年5月,她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周凯,周凯隐藏已婚身份,声称已经离婚且没有孩子,从而获得她的信任。2016年初,两人开始维持婚外同居生活,住在二号房屋。在此期间,周凯以“进行投资获利”为借口,诱导她卖掉自己名下价值520万的房产,并在2016年5月24日拿走了卖房所得的500万元。

为了赢得对方信任并成功获得贷款,周凯答应把第二套房产登记在她名册里,在2016年6月24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她为此支付了97603.91元的税费,以此作为代价,2017年1月底,她了解到周凯已经结婚,于是向周凯及其妻子吴芳追讨欠下的款项,并且要求终止两人之间的同居状态。

后来发生了些争议,2017年5月吴芳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过户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她的请求;2018年10月周凯陆续归还了500万元借款;2020年到2022年期间,双方又因为民间借贷和赠与协议的问题多次对簿公堂;2022年12月最末一场官司判决结束后,她才明确计算了自己的税费和资金被占用造成的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凯承担因其过失造成的上述损失,并且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2022年12月开始计算。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周凯辩称,不同意陈曦全部诉求,核心理由如下:

两项诉求均超过诉讼时效:

就税费损失而言,2019 年 3 月 15 日,法院最终裁定二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作废,陈曦那时已经清楚税费损失的问题,诉讼时效从那天开始计算,到 2023 年 5 月 9 日陈曦提起诉讼时已经过去了三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

关于资金占用补偿:500 万元贷款在 2018 年 10 月已经结清,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发生借贷争议,法律追诉的期限从 2018 年 10 月开始计算,现在已经超过了期限。

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税费损失方面,生效判决明确指出,陈曦同周凯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恶意联合”,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陈曦并未支付购房款项,其缴纳税费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主动行为,因此需自行承担后果。

资金占用费,生效判决已经明确,500万元借款,双方并未事先商定利息,依照相关法规,没有利息约定的借款,是不能要求支付利息的,陈曦所提“资金占用费”,实际上是变相要求支付利息,这种说法缺乏法律支持。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婚姻与同居背景:

周凯和吴芳是配偶关系,2012年3月两人联名购置了二号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周凯的名字,;

二零一六年上头,周凯同陈曦开始姘居生活,二零一七年一月终止。

房屋过户与税费: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周凯同陈曦签署了《存量房产交易合同》,把第二处房产以壹玖肆万元人民币的价钱转移登记到陈曦名册,陈曦承担了玖万柒仟陆佰叁元玖角壹分钱的税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吴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法院裁定合同无效,二零一九年三月,高级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指出:二号房屋属于周凯与吴芳的夫妻共同所有,周凯在未获得吴芳许可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曦没有支付房屋的购买款项,双方当事人存在合谋行为,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借款与还款:

2016年5月24日,陈曦给周凯转了500万,周凯写了借条,说2017年6月30日要还钱;2016年6月16日,陈曦又给周凯转了100万,这笔钱跟现在说的500万借款没关系。

2016 年 6 月到 2018 年 10 月期间,周凯多次将款项转给陈曦,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之间转账总额达 269 万元,2018 年 6 月到 10 月期间同样转账 269 万元,双方确认这些款项中有一部分用于偿还 500 万元的借款,到 2018 年 10 月时借款本金已经全部结清。

生效判决(2022 年 12 月)明确认定:当事人之间并未事先商定 500 万元借款的利息部分,陈曦声称周凯多转的款项属于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明,因此法院未予支持该主张。

历次诉讼情况:

二零一七年到二零一九年期间:吴芳对周凯、陈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司法机构裁定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零二零至二零二一年期间:周凯起诉陈曦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主张追回错误转账金额,但审判机构未予支持该诉求。

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间:吴芳起诉周凯与陈曦,主张赠与合同不成立,请求陈曦退还周凯多给的338万元,审理后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判决陈曦须归还该笔款项。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曦主张的税费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周凯是否应赔偿;

陈曦提议的五百万元资金使用补偿是否具备实际基础和法律支撑,

此案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应当是从 2019 年 3 月(房屋合同无效案件最终审结)还是 2022 年 12 月(所有相关案件最终审结)开始计算。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税费损失: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均有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此案相关法律事实主要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条文),“权利人从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该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此案中:

诉讼时效已过,2019年3月15日,法院终审裁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陈曦当时已清楚知晓“房屋转移登记无效,自己缴纳的税款或许不能退还”,即“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刻已经明确,诉讼时效应从那天开始计算,到2023年5月提起诉讼时已经过去三年,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律情形,因此税款损失要求已过时效。

双方均有责任:生效裁决确认,周凯与陈曦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构成“合谋”,陈曦清楚双方存在婚外情,却协助办理过户且未支付房款东莞企石律师,对协议作废负有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协议作废时,若双方均有责任,需各自承担相应后果”,即便未过诉讼时效,陈曦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费用,不能全部要求周凯补偿。

资金占用费:无利息约定,诉求无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若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则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点在本案中适用。

利息方面没有事先商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周凯所写的借据里,只说明了“2017年6月30日之前要还清本金”,里面没有提到过任何利息;历次做出的判决书都明确指出“借款双方没有事先商定500万元借款的利息,陈曦要求利息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资金占用费实际上是利息:陈曦所说的“资金占用费”,本质上就是要求周凯支付借款逾期期间的利息,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约定利息,而且借款本金已经全部还清了,所以这个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诉讼时效起算:不认可 “以最后一案终审时间起算”

陈曦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 2022 年 12 月最后一起案件审结时开始计算,这个看法站不住脚,

案件性质有所区别:2022年12月审结的是“无偿转让纠纷”,核心在于“周凯多转资金是否属于无偿”,此案与本案涉及的“税费开支”“借款资金占用成本”并非同一法律范畴,前者的损失发生时间在2019年(房屋协议作废)和2018年(借款结清)时已明确,同最终判决无关联性;

法律有明确规定,权利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需要满足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这个条件,而不是必须等到所有相关案件全部了结,陈曦不能拿其他案件还没处理完作为借口,来推迟他在这件案子里主张权利的行动,这样做会导致诉讼时效被无限制地拉长,这不符合设置时效制度想要达到的效果。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留存关键证据

法律保护期限不容忽视,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在三年内提起诉讼,要清楚界定 “权利开始丧失的时间”(比如合同无效的法律文书送达日、债务清偿日),不能因为 “等待相关案件审理结果” 或 “延误主张权利” 而造成保护期限届满。例如陈曦没有在 2019 年 3 月之后的三年内主张税款损失,结果请求被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清楚注明利率水平,确定还款途径,保存双方交流凭证,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或短信往来,以防日后以“资金使用补偿”“额外报酬”等说法变相收取利息;如果没有事先商定,法律将不会认可利息诉求。

不得参与不正当的联合行动,当处理与别人夫妻双方共享的资产(例如住宅)时,必须获得资产共同所有者(比如伴侣)的书面许可,不可以和资产持有人进行不正当的配合、逃避法规,不然协议将失去效力,有关的支出(例如税款)或许要个人负责。

(二)涉及婚外关系:警惕财产风险,遵守法律底线

对配偶的共有财产不予干涉:即便清楚对方已有配偶,依然与其签署不动产购置协议、收取巨额款项企石律师,或许会被视作“通谋作假”,从而引致契约作废、资产归原,个人付出的开销(例如相关费用)也难以索回。

涉及巨额款项流动时,必须进行书面确认;在婚外互动期间,若发生借贷或资金转移行为,应签署相应的借据或契约;明确款项的具体属性,例如是借款、无偿赠予还是某种形式的补偿;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由于缺乏书面凭证而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维护婚姻法律规范:婚外非法同居行为,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引发的财产争议,司法机关将侧重维护合法婚姻里无有过错一方的利益(例如本案中周凯的配偶吴芳的财产权利),有过错的一方(例如恶意联合的双方)难以得到法律援助。

(三)纠纷处理:理性应对,区分法律关系

本案时效不受关联案件干扰:涉及不同法律性质的事项,例如房产协议失效、私人借款、无偿转让协议等,诉讼时效互不关联,不能以“某个案件仍在进行中”为借口,阻碍另一案件的正当维护,必须分别留意每个案件的时效期限。

证明责任要清晰:提出要求补偿损失、约定支付利息的,必须提供足够依据,例如正式协议、资金往来说明、交流凭证等,如果没有证据支持仅有口头说明,法庭不会认可

向东莞企石的法律专家进行咨询,关于非婚同居产生的财产争议,以及婚外情相关的经济纠葛,这类情况往往错综复杂,牵涉到婚姻法、合同法、民间借贷等多个法律层面,若发生此类矛盾,最好立即寻求婚姻家庭或合同领域的东莞企石法律人士帮助,以便理清主张权利的途径,并妥善保全相关材料,以免因为对法律知识不了解而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本案里,法院完全不支持陈曦的所有要求,这既显示了 “诉讼时效规定的庄重性”,也告诫当事人:所有私权利活动都要依照法规执行,婚姻之外的情感纠葛中尤其要小心处理经济往来,以免因 “心存侥幸”“暗中勾结” 引发难以弥补的后果。法律从不维护 “权利上懈怠的人”,更不会认可以违法或违背社会普遍道德的行为为基础的利益诉求。

这个案例发生在北京,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防止无谓争议的考虑,案例中涉及的所有人名和其他资料都进行了伪装,如果存在相似情况,请与我们联系以便撤除。

作者声明:作品含AI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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