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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检察院:借大数据监督破虚假调解套取公积金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积极整改

时间:2025-10-09 19: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2025年05月07日 《检察日报》

第08版:民生周刊·探案

依照检察机构的意见,我们迅速进行了纠正,制定了相关规范,针对调解文件中关于公积金领取的部分,全部进行了登记和核查,确保没有遗漏,4月10日,汉川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人员向再次来访的汉川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汇报了改正工作的进展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展开的修正,系汉川市检察机关运用数据监测工具获取信息,促成的一件虚假协商骗取公积金检察查办案件所致。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张某与严某某在镇上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下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一项和解文书,内容是张某须于一周之内归还严某某借款二十万元整。紧接着的第二天,张某和严某某一同向法院提起了对该和解文书的效力确认申请。那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审判机构对那份契约文书实施了格式核实,判定其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共识,责令双方保证债权债务状况的确实性,不得借助民间调解途径来掩盖不正当意图,同时制作了核查记录。九月二十三日,审判机构颁布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前述契约文书具备法律效力。九月二十七日,严某某持此生效裁定文书向审判机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程序。十月份十九号,司法机构颁布了执行决定文书,决定扣取李某的住房补贴资金二十万元东莞企石律师,并收取执行开销两千九百元。十月份二十号,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照已经生效的裁决,把李某账户里的二十万元拨付到司法机构的执行账户。十月份二十九号,严某领到了司法机构发放的二十万元执行款项,当天就把这笔钱转给了李某的银行账户。

“借钱的人居然把20万执行款给了借钱的人,太不正常了!”2024年,汉川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借助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的“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监督系统模型”,察觉到张某和严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执行案件或许有虚假调解的情形。

为弄清真相,司法人员查看了案件相关材料,核对了个人住房基金缴纳记录,查看了金融机构往来信息,还与张某、严某某进行了谈话,在确凿材料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合谋捏造情节,通过协商、强制执行等手段骗取住房基金的全部情况。

严某某跟张某是表兄弟,2020年9月,张某查完自己公积金后,打电话给严某某,商量用假的官司来骗公积金,材料是张某做的,只要严某某签个字就行,严某某答应了,但严某某跟张某根本没真借过钱,也没借据和转账记录。张某为了证明20万元债务确实存在,伪造了一张借据,这个借据是假的。他和严某某向法院递交的调解协议书,也是建立在虚构的情况之上的,他们向法院做出的说明全是假的。在法院收到20万元执行款的那一天,严某某立刻就把全部钱款转给了张某。正是这种不寻常的行为,让两人费尽心思制造的虚假调解案件败露了。

二零二四年九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审判机关提交了司法意见,要求审判机关废除该和解文书,并索回被非法骗取的二十万元住房保障基金。此外,将这起涉嫌伪造诉讼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

同月十二日,司法部门以张某及严某某存在伪造诉讼行为为由,将相关案件转交汉川市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准备。调查过程中,张某自行将二十万元资金归还至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汉川市检察院审查后确认企石律师,张某和严某某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但其罪行程度较轻,存在首次违法犯罪、真心悔过并接受处罚,主动归还财产并弥补损失等减轻处罚的情况,因此在2024年10月22日决定不对二人提起诉讼。

汉川市检察院针对虚假调解骗取公积金案件暴露的管理薄弱环节,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社会治理检察意见,促使建立司法调解信息登记核实制度,明确调解协议涉及公积金领取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登记检验,以此从根本上防止风险。接受检察意见后,公积金管理机构立刻设立了司法调解信息登记核对办法,针对民事调解协议中关乎公积金领取的部分,全部实施登记检查,另外与检察机关构建了资料往来、数据共享体系,确保登记检查和检察监管全面覆盖,确实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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