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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