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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纠纷怎么解决?看湖南最新条例如何高效多元化解

时间:2025-12-08 20: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公 ? ?告

第64号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在2025年9月26日通过,是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之后现予公布,并且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2025年9月26日,在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相关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点,该条例制定目的在于推动以及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凭借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结合省内实际状况,来达成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进而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之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此工作适用本条例。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在本条例中所指的是,借助和解、调解等各类合法途径,造就一种工作机制东莞企石律师企石律师,该机制呈现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特性以及状态,藉由此机制能够及时且有效地预防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需本着坚持以及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社会协同、民主协商、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理念,且遵循如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预防化解相结合;

(二)和解调解优先;

(三)多方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五)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四条,各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牵头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督导考核,积极推动健全相关工作的机制,以及促进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式能够实现有机衔接。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责任主体,要去建立起健全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此机制里的第一责任人,还要去确定出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做负责具体工作的事情。

矛盾纠纷当事人,应当做到诚信友善,理智地挑选合法的途径,来化解矛盾纠纷,如实去陈述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行使权利,配合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履行职责,依法履行矛盾纠纷化解结论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里,责任主体以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化解矛盾纠纷,他们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尊重公序良俗,还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依法的方式、公正地去化解矛盾纠纷,并且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结论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绝对不可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有着各自的职责,应当要加强法治宣传以及搞好道德教育这件事。做到普及法律方面的知识,弘扬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起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公众依照法律去表达合理存在的诉求,选择合法的那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报刊要做加强法律知识以及典型案例宣传之事,广播也需如此,电视同样得加强这方面宣传,网络等媒体亦应这般,从而营造出一种氛围,此氛围是全社会支持且参与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良好氛围 。

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网格员,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且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志愿者,鼓励其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归入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对有关部门履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职责予以指导、督促,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一机构,应当去组织各类力量,协调这些分散各方的力量,做好矛盾纠纷的多元预防任务,达成化解工作的目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完善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并且,组织东莞企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公安机关需建立且健全,治安案件调解工作机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依法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依法引导当事人开展调解,同时还要支持并参与,乡(镇)人民政府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街道办事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信访部门需依据信访工作朝着法治化迈进的要求,构建起同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对信访诉求分类予以处理,着重致力于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之事。

县以及级别高于县的人民政府中,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所负职责,去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构建起健全的、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使其得以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化其自身要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综治中心、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要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要切实推进,生效法律文书亦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人民检察院理应构建完善检察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对于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刑事申诉方面的各类案件,以及公诉刑事案件,还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是能够引导当事人出于自愿进行和解的,以此来推动行政争议实现实质性化解 。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前提之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够依法于人民法院主持情形下,推动当事人和解,或者开展调解。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该去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诸多预防化解方面的功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之下进行预防、排查以及化解矛盾纠纷,并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引导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之下,采取类似屋场恳谈会这样的形式,借助村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传统节日以及民俗节庆等各类活动,去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面的工作。

住在小区里的业主委员会,还有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都应该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这项工作做好,以此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第十二条,工会要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依照法律维护妇女、儿 童、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合法权益并须按各自职责行事,共青团、妇联、残联、法学会、贸促会、工商联、侨联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如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去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去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去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去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去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其他组织去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如此去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人民调解员,承担相关调解工作 。

主管行业那相关部门,应当去予以支持,还要推动在诸般领域的社会团体,这些领域有婚姻家庭方面,有物业管理方面,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劳动争议方面,有道路交通方面,有医疗卫生方面,有教育方面,有旅游方面,有土地承包方面,有金融保险方面,有平台经济方面,有人工智能方面,有知识产权方面,还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组织,去设立具备行业性的、专业性的用以人民调解的组织,要加强专注重点领域、新型业态领域所涉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服务,并且还要加强对于这些组织的指导以及监督 。

倡导商会、行业协会、东莞企石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据法律规定去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针对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商事矛盾纠纷展开调解 。

符合条件的调解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东莞企石那里的律师等,能够凭借调解组织来设立个人的或者团队形式的调解工作室。对于个人的或者团队性质的调解工作室予以鼓励,促使其去打造品牌调解室。

第十四条,调解协会要强化对调解活动的行业自律监督,来切实构建起完善的调解职业道德准则制度,以及调解示范规则制度,加以调解服务标准制度,进而搭建起调解信用制度,同时还要制作会员惩戒的办法,去处置针对会员的投诉,另外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等相关工作。调解协会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的指导以及监督。

东莞企石的律师协会,以及公证协会,还有司法鉴定协会,另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等,都应该动用会员的专业力量,踊跃参与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这件工作当中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还有有关单位,去制定调解员选拔制度,以及考核制度,还有奖惩制度,要加强对调解员这方面的培训工作,包括心理疏导工作,以及管理工作等;要建立调解员分级分类名册制度,并且要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健全区域间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机制,司法行政等部门也负责健全区域间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组织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来做,推动矛盾纠纷联动预防化解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

第三章 矛盾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把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整个过程,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风险隐患,以此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做好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合同和行政执法行为等合法性审查举措;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决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坚持公正司法;人民检察院应当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坚持公正司法;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健全体制,该体制机制中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各个部门相互制约,以此提高司法公信力。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面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信息,需依法做到及时公开,还要做到准确公开。并且,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理应健全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机制,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去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并且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集中排查,加强对重点领域的集中排查,加强对重点人群的集中排查,加强对重点时段的集中排查,还要加强对多发易发领域的专项排查。

拥有乡(镇)人民政府这个主体的相关部门,存在街道办事处这一机构的组织,包含村(居)民委员会这类团体,涉及群团组织这片范畴,涵盖社会团体这一领域,具备企业事业单位这个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针对本区域的矛盾纠纷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同时也要针对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

对于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组织调处,要是当时没办法调处,那就要明确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还要明确措施以及时间等,并且要把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报告给上级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排查发现的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报送至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信息平台进行转办。

第二十二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责任主体得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本单位,以及负有指导监督职责的单位所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明显不当的行为,需要及时去纠正。

人民法院应运用司法建议书形式,对有关单位在平安建设等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建议,人民检察院应运用检察建议书形式提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应运用行政复议建议书形式提建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形式提建议,信访部门应运用工作建议函等形式提建议,群团组织等单位也应运用相应形式提建议 ,有关单位收到建议後要及时处理且书面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去建立健全起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以及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各司其职,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司法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民政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接着这些部门得协调联动,要去建立健全心理服务网络,还得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然后及时去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地疏导情绪,缓和情绪,以此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要诚信施政,发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以此提升政府公信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一事,培养诚信意识这一行为,完善守信激励以及另外的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出来诚信社会环境。

省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信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还有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去建立健全一种机制,啥机制呢?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信用管理相衔接的机制,通过运用信用承诺、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以此来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预防化解 。

第四章 矛盾纠纷化解

第二十六条 ?化解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诉讼;

(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二十七条,要积极地引导当事人,使其就矛盾纠纷展开自行协商和解,还能够邀请调解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当事人所认可的第三方参与协商,进而促成和解。

第二十八条,调解组织或者有行政调解职责的单位,在发现矛盾纠纷之后,或者收当事人申请之后,应当依法及时去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去选择其他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倘若当事人申请调解,那么能够采用口头或者写书面的方式去进行提出。当调解组织接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之后,就应当给予登记,而且要去征求其他当事人其意见,从收到调解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三个工作日的时间范围之内,需作出 to  the 的决定。要是不予受理的情况,那就应当以书面形式去告知当事人,同时还要说明相关理由 。

对于自然资源领域纠纷,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单位应依职权主动调解,由其处理的生态环境领域纠纷,以及包括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那些领域的纠纷,还有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都要这样做;对于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那么可以交由有关调解组织去进行调解 。

第二十九条,仲裁机构收到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对于依法应当先行采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去执行,对可以采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会按上述要求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也会按此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相同的,对依法应先行采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可采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选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人民检察院收到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同样如此。当事人拒绝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针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然而存在争议之事,若适宜调解,能够进行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可以依照法律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进行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引导当事人经由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要是当事人一同表示同意,那也就能够以口头协议形式采用。书面调解协议,从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摁下指印,还有调解员签名并且加盖调解组织印章的时候开始生效;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调解员得详实记录下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那一日起生效。

调解程序结束,当事人没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能够用书面形式记录调解过程里共同认可的事实,并且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若不能当场履行,那么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当事人也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确认协议效力。

第三十二条,鼓励国有企业运用和解、调解等办法分化化解矛盾纠纷,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理应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决策以及开展合法性审查;于和解、调解进程里,相关人员做到勤勉尽责,没有牟取私利且不存在重大过失,即便出现结果未达预期成效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况,也不作负面评价。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得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库,依靠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强化涉外调解、公证、仲裁以及东莞企石律师等法治人才培养。对省内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东莞企石律师事务所跟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予以鼓励,建构外籍专家咨询机制,增进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通过统筹推动本地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一站式”服务归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工作范围,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转交、处理、督办、返馈等全过程工作机制。

市、区、县的乡、镇、街道处的综治中心,要充分将各类入驻的单位以及组织所具有的作用发挥展现出来,促使推动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不同方式,依照法律法规有序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入驻的单位以及组织,应当强化加强协作配合,履行执行法定职责。

省综治中心,设区的市(自治州)综治中心,应当借助线上、线下等途径,架构起完善的工作联动机制,以此指导并推进下级综治中心工作,进而汇聚起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强大合力。

第三十五条,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去建设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信息平台。要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里的应用推广。于此同时,还要推进数据进行整合开放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借助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信息平台,达成信息共享,进行分流转办,实现业务协同,推动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司法确认,以及诉讼案件网上立案等工作,融合发展,为社会公众给予便捷、高效、安全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服务。

在第三十六条当中,针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以及化解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矛盾纠纷预防责任主体,还有化解责任主体,都应当予以必要的支持,并且要给予相应的保障。

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委托社会力量予以承担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其所需要的服务被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之中。

激励社会各个层面,借助社会捐赠这种方式,还有公益赞助这种途径,去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这项工作给予支持 。

鼓励调解组织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各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领导机构这样做,要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当作有关考评考核里的重要内容,对于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成绩突出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三十八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该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此些情形被列之下方,也就是其一为由有关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其二为若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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