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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应当如何对股票进行约定

时间:2017-01-20  【转载】

离婚过程中,双方在起草协议时应当如何对股票进行约定?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的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清楚对方的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因此在离婚协议中,需要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请人代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形,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者户头借用关系,或者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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