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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该由哪方举证?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

时间:2017-03-02  【转载】

一、离婚案件应该由哪方举证

离婚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

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二、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2、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3、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4、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三、婚外情的证据包括哪些

根据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我们将有关婚外情的证据概括出以下四类:

(一)书证。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3、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以上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二)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三)视听资料。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四)证人证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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