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石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shilsh.com 企石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2017-03-30 【转载】
3年前,年某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约定年某的工资为6000元/月,公司也一直以此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近日,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遂制订并执行了减少支出方案,其中包括对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投保。年某不同意,但公司称只要没有低于最低标准,就意味着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评析: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按6000元/月为基数为年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应当按何种标准缴纳,有着明确、具体而严格的规定。第10条、第12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即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才能按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该公司不顾年某工资为6000元/月,强行按最低参保基数投保,明显与之相违。对此,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