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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少写一行字 买房损失33万元

时间:2017-04-12  【转载】

 小A想在北京买套自己的房子。本来他在北京有购房资格,而且是首套房,首付比例只有35%。可是突如其来的北京3·17限购政策使他陷入了窘境,由于他在老家有过贷款记录,首付比例被迫提高到了60%。这还不是最可怕的,北京3月22日又突然宣布“非京籍购房由原来的连续5年改为连续60个月”,就这样,小A被剥夺了购房资格。

  他“被迫”违约了。其实小A已经想开了,政策不让买就不买吧。可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违约是有代价的。买房合同已经签了,他付给卖方的20万定金,付给中介的13万中介费都有可能要打水漂了。

  其实这并不是个案。

  根据中原地产研究机构的“摸底统计”,房产新政发布前后,北京属于新政执行范围内的二手房总量约1万套,其中首付比例由首套提高至二套的购房量约1000到2000套,凑不到首付而选择弃房的约有几百套。

  被迫弃房而导致的违约,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在国家层面上的政策变动,应该属于不可抗力,毕竟不是买房者主观行为导致的,所以不应该由买房者承担。可是,卖方和中介却各持一词:

  卖方说:你耽误了我的时间。这前前后后耽误的1个多月,如果不卖给你的话,我早卖给别人了。

  中介说:我的任务是帮你找到合适的房子,只要购房合同签了,我就有权利收取中介费。

  为此,记者查询了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是这样规定的: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若双方均无过错,可以解除合同,限购政策应属于不可抗力。

  可惜卖方和中介并不这么想,谁都认为自己有理,而且最关键的是,合同里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话,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意味着无法可依,收到钱的卖方和中介自然不担心,可对买方就十分不利了。

  因此,后续买房要注意,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下面这两个事项:定义清楚什么是不可抗力。如果有可能,把房产政策变动列为不可抗力,并专门在合同里列出。约定定金规则。比如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定金和中介费需全额返还给买方。

  不懂政策别买房。中国的房子始终是政策市,不了解政策走向,很容易“掉坑”。练就慧眼再买房。买房需要一双慧眼,该不该买、什么时候买、在哪买,这些问题你需要搞清。买房是个技术活。知道买房的窍门、了解还贷的诀窍,省个几十万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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