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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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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错门引纠纷 互殴致伤被判八月
时间:2017-05-30 【转载】
张三误将王五的暂住处认成是其房东的住处,伙同李四踹王五房门引起纠纷,并与王五互殴致其轻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李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在顺义区李桥镇,被告人张三误将王五的暂住处视为其房东住处并踹其房门而引起纠纷,后张三伙同被告人李四与王五进行互殴,致王五轻伤二级。被告人张三、李四于2016年11月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