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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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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分割房屋 涉案外人利益未获支持
时间:2017-05-30 【转载】
与曾某离婚后,丁某因欲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拆迁款购买的两套房屋,故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套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双方一人一套。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丁某诉称:丁某与曾某于2005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丁,而双方婚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于2016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丁某将户口迁至曾某处。曾某的宅基地于2009年7月拆迁,丁某享受拆迁安置购房权利,于2014年8月在顺义区李桥镇某小区购买了甲、乙两套房屋。房屋购买后,曾某一直不准许丁某居住,因双方现已离婚,丁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甲房屋归丁某所有;2.乙房屋归丁某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曾某负担。
被告曾某辩称:房子是曾某母亲的,丁某没有出资购买。拆迁主体是曾某的母亲,丁某没有资格要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客体应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诉争房屋系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款购买,而该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被拆迁家庭人口除丁某、曾某外,还包括曾甲、马某、小丁,即诉争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且经法院释明,丁某坚持据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综上,丁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