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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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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措施工人坠亡 法院判赔36万
刘甲受温某雇请为张某的平房打天窗,不慎从李楼楼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刘甲家属遂将张某和温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款合计57万余元。近日,顺义法审理了此案,判决张某和温某连带赔偿刘甲家属各项损失合计381561元。
原告刘甲家属诉称,刘甲在2016年7月接受被告温某的雇请,为被告张某承租的平房打天窗窗口、运输红砖,每天报酬170元。刘甲在安装脚手架过程中,不慎从一楼楼顶坠至地面,因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措施,造成刘甲严重摔伤,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温某已支付治疗费用。就刘甲死亡赔偿事宜,与温某、张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刘甲死亡产生的损失合计57万余元。
被告温某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但温某没有对刘甲授权或指示,本案中的雇主应该是张某。温某根本不认识刘甲,既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也不是给付报酬的一方,因此温某与刘甲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张某作为劳务的接受者应独立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另,刘甲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但张某与刘甲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张某一直是与温某联系涉诉工程,对该工程的人数、设备工具张某完全不了解,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对此有和温某录音作为证据。刘甲在明知现场缺乏保护工具的情况下坚持作业,其自身也有过错。综上,张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虽对张某提交的录音真实性不认可,但坚持不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故法院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温某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结合张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院因此采信该证据。综合证人证言及张某提交的录音,温某与张某确定了开天窗的价款,并安排开天窗的工程,刘甲与温某形成雇佣关系,刘甲在雇佣活动中死亡,温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应当知道温某作为个人缺乏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涉诉房屋开窗工程发包给温某,且张某并未为涉诉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故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刘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施工中未确保自身安全,亦有一定过错,亦应自行承担一定损失。因此法院支持刘甲家属要求二被告进行赔偿的请求,对于要求数额过高部分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刘甲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81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