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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交车被门夹伤 法院判赔一万九

时间:2017-05-30  【转载】

刘某在上公交车时因司机关门导致被车门夹伤,双方协商无果,故刘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9000余元。

    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7月13日,原告在车站上公交车时,原告尚未进入车厢内,司机便将车门关闭,致使原告的脖子及胳膊被车门夹伤。后原告至顺义区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神经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却予以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对于2014年7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不持异议,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赔偿,对于与此次事故无关的医疗费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于合同纠纷,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不认可刘某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情情况,经法院释明后坚持不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刘某提交的医疗票据的证明力,法院予以认可。刘某主张的医疗费,由法院依法核算。对于交通费,刘某并无提交证据,故数额由法院酌定。对于误工费,公交公司否认刘某的伤情情况,经法院释明坚持不对刘某主张的神经损伤等伤情与此次事故的关联性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刘某的具体伤情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刘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情况及工资证明中显示的扣发工资的天数情况存在差异,法院根据诊断证明与工资证明中相对应的休息情况及刘某的伤情情况酌情计算刘某的误工费。对于护理费,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伤情需要护理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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