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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违停车辆“撞”死人 司机被判担主责

时间:2017-05-30  【转载】

货车司机吴某把车停在路边休息,感觉有异响就下车检查,发现一骑电动自行车的中年男子撞死在自己的车上。死者家属遂将吴某及其雇主和保险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3万余元。

    原告诉称:司机吴某驾驶大货车违规停放在路边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亲属王某不慎撞上大货车后死亡,吴某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吴某系陶某雇佣的司机,其所驾驶的大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5万元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陶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如下损失:医疗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修理费、衣物损失费、手表损失、手机损失费、尸检费共计1 432 247元。

    被告吴某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陶某辩称:涉诉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挂车投保了5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登记结构,违反道交法禁止性规定,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故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该认定结果责任认定适当,予以确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货车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双方对于本次事故均有过错。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由被告陶某按照70%的比例对其职员吴某履行职务期间造成的原告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当与陶某应当连带赔偿责任。因物流公司所有的涉诉车辆在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应由物流公司负担的部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陶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0 84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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