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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数年未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索赔

时间:2017-05-30  【转载】

  刘某以物业服务不合格、房屋质量维修问题没有解决为由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刘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正式确立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直至起诉之日,原告已按照上述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其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拒不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金额高达74 167.2元。由于被告故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刘某辩称:涉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有相应的维修义务。现在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解决,维修也没有完成,涉及的部分维修费是被告自行承担的,被告对房屋质量问题只能继续向原告主张,无法直接与开发商联系,导致物业费长期搁置没有缴纳。本案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关联企业,两者的法人为同一人,存在相应的关联关系。由于房屋无法使用,被告也没有入住,原告也曾经口头同意免交物业费,故被告目前没有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本案中的物业费并不是无故拖欠,被告未交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则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房屋质量问题并非物业服务范畴,因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及给刘某造成损失,刘某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现刘某以此类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刘某辩称其有权缓交或免交物业服务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显示该物业公司对此予以同意,故本院对刘某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且刘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与现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质量之间存在明显差距,故该物业公司要求刘某全额支付诉请期间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741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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