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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驾照心存侥幸 撞死一人获刑一年

时间:2017-07-08  【转载】

韩某变造他人驾驶证件,违规驾驶致一人死亡。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交通肇事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韩某将他人机动车驾驶证A2驾照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持该证冒名到某物流公司工作。2016年12月,韩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顺沙路由西向南右转进入火寺路时与被害人胡某电动自行车相撞。韩某离开现场,后自动到案。经鉴定,胡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韩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据被告人供述称:其自身不符合驾驶半牵引半挂车类型车辆A2驾驶等级,变造驾驶证是为了谋求工作,原驾驶证所有人并不知情;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是视野盲区,离开现场是为了寻找千斤顶帮助抢救伤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亦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韩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变造身份证件的事实,对其所犯交通肇事罪、变造身份证件罪均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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