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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持刀扎伤同事 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时间:2017-07-08  【转载】

一男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持刀划伤、扎伤被害人面部、胸部等部位致其轻伤二级。近日,石景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闫某均系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2017年1月,宋某在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某院保安室内,因工作琐事与闫某发生口角,后宋某持水果刀划伤闫某左侧面部,并将其胸部扎伤,致其左胸壁刀扎伤,左侧面部刀扎伤。经鉴定,闫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宋某将闫某送至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进行救治。2017年1月,被告人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闫某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因琐事对他人产生不满,持刀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念其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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