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是否可以主张抵销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有期限或者负有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在破产法中,抵销权的意义在于公平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消灭破产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破产人债权债务复杂化,迅速结束破产清算程序。为此,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这种债权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从其他债权人取得的债权。通常情况下,这种债权的行使要受到限制,因此禁止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对这种债务与其债权进行抵销意味着将破产债权的分配损失转嫁给其他破产债权人,违背企业破产法确定的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o=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所取得的债权是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存在着债务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人所附债务的恶意,同样有损于企业破产法确定的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