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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不服领导批评将其左肾打破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林系共某城某酒店水电部员工,其因不服领导的批评,两拳将其领导左肾打破。日前,江西省共某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案例
被害人杜某辉(系共某城某酒店水电部经理)因下属刘某林多次未接听其电话亦不及时回电话、工作懒散很恼火,二人在该酒店见面 时言语不和,继而引发争吵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林用拳头朝被害人杜某辉腹部打了两拳,导致杜某辉左肾破裂。经鉴定,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 被告人刘某林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杜某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害人杜某辉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林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谅解 其伤害行为。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刘某林因工作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林属偶犯、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林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获 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