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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无保险车辆 发生事故要赔偿

时间:2017-08-22  【转载】

朋友开口借车,很多人会觉得不借抹不开面子。但是,有些情形下车辆是万万不能出借的,否则自己和朋友都会摊上大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这起案件的被告是李祥(化名),也就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一天,李祥的朋友提出要借用他的桑塔纳轿车。因为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也没有续保交强险,李祥担心会出事,不过碍于情面最后还是答应了。不幸的是,李祥的担心很快变成了现实。


  2016年12月26日中午,借车人驾驶着李祥的桑塔纳在十字路口闯红灯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光(化名)连人带车撞翻在地。借车人看到出了事故,没有下车救人,反而驾车逃逸了。交警部门认定,李祥的朋友需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直未能查实李祥朋友的身份信息,王光便单独起诉李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向李祥送达应诉材料时,李祥不愿意接受,表示祸是他朋友闯的,应该由他朋友负责,案件与自己无关。


  面对李祥的抵触情绪,法官开始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释明,作为投保义务人,他没有为事故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他需要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李祥的情绪缓和了下来,表示希望和原告庭外和解。最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提醒】


  出于对借车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考量,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车主就不应出借机动车:1、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2、借车人无驾驶资格;3、借车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4、借车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5、车辆未及时年检、未投保交强险。出借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出了事故反而会伤透朋友情面。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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