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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方要债都是“分手费”?

时间:2017-08-22  【转载】

原告刘某与陈某曾是恩爱的小情侣,在恋爱期间双方根据当时的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是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后刘某与陈某一起生活、居住并生育了一个宝宝,过起了正常夫妻的生活,可时间不长,刘某发现陈某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很多方面都不合适,多次起了争执并开始闹分手。在同居期间,刘某与陈某多次发生资金往来,刘某也曾借钱给陈某,当时因为双方是情侣关系并没有分彼此,后因双方开始闹分手,刘某找到陈某要求其对2016年4月21日出借的14万元款项补写一张欠条,陈某对此予以认可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每个月支付5000元,每月20号之前支付。后因陈某未按欠条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陈某提出,双方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很多次资金往来,刘某向陈某讨要欠条是因为双方闹分手刘某要回恋爱期间给陈某的钱,借条出具的时间是8月7日,而双方分手的时间也是8月7日,这份欠条载明的金额也是刘某一并向陈某讨要的“分手费”,双方之间并没有实际的款项交付,借款不具有真实性,故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有同居的事实,但被告陈某在分居后向原告刘某出具的欠条中明确了有借款14万元,该欠条是陈某的真是意思表示,且原告刘某就该14万元借款提供了相应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并就相应资金的用途、来源、去向等做出了合理解释,被告陈某虽提出异议,认为是恋爱期间的费用结算或者是分手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归还刘某借款14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由于双方的信赖关系,多会发生资金往来,这种资金往来的性质根据当事人的当时的意思表示也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可能是赠与、借贷或其他性质,很多情侣闹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的款项因性质不明而很难讨要成功,结果是“人钱两空”。故,在恋爱期间如有大额的资金往来,要慎之又慎,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并用书面的形式对于资金的性质予以确认,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分手费”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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