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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女子溺水身亡 游泳馆判赔近60万
在炎炎夏日,游泳是大家十分喜爱的运动和消夏避暑方式,但同时又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安全十分重要。一旦在游泳馆里出现溺水事故,如何赔偿?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泳溺水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深水区溺亡,家属索赔百余万
吴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处办理了游泳会员,刚学会游泳没多久的吴女士平常也多次来到该健身中心游泳。2016年8月5日傍晚,吃过晚饭的吴女士像往常一样来游泳,她来到深水区开始游泳,没过多久,她开始在水中挣扎、扑水,后沉入水中,过了三分钟左右,有泳客发现吴女士溺水情况并呼叫,现场救生员将吴女士救上岸边进行施救。后被送往医院,9月4日,吴女士死亡。经鉴定,吴女士的死亡原因为:因生前溺水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术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继发肺部感染等,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吴女士的家属认为,该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施救,导致吴女士溺水身亡,于是将某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某健身中心认为,健身中心有合法资质,各方面安全配备均达到要求,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发现吴女士出现溺水状况后及时抢救,尽到了救治义务。吴女士能独立游泳且多次到他们的游泳馆游泳,对游泳场馆各方面设施熟悉,理应注意到了场馆的安全提示。
法院判决,健身中心部分担责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游泳兼具趣味性及较强的剧烈性,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体育运动,对游泳者技能、体能及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较高的要求。游泳馆应当对游客安全负责,并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员应密切注意池内情况,及时发现遇溺等异常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本案中,被告某健身中心游泳馆虽证照齐全、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并在发现吴女士溺水后进行了急救处理,但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吴女士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吴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过错。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有明确的认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吴女士发生意外时距离其刚学会游泳时间较短,且在刚吃过晚饭后一人游往深水区,对于发生意外,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某健身中心承担583500元。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在游泳的过程中,安全一定要放在首位。选择游泳馆时,一定要先了解游泳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救生员的配备情况,游泳馆人多的时候,最好不要单独前往不熟悉的深水区。
作者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