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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补贴款该由谁领取

时间:2017-08-22  【转载】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原告原诉请未能得到支持。


  车辆要报废,双方签订买卖协议


  原告李某曾于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临近报废车辆的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自己的车辆出售给李某,王某无条件配合办理该车的报废手续,该车因报废获得的补贴款由李某领取。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购车款6500元,王某将车辆交付给李某,为了方便领取补贴款,李某又让王某办理了银行卡,银行卡及密码均由李某保管。


  领取补贴款的银行卡被注销


  车辆交付后没几天,李某就带着王某到商务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王某负责在各种文件上签字,手续办好后,商务局答复一个月就可以领补贴款了,补贴款会打入王某的银行卡,两人便离开了商务局,一个月后,当李某去领取补贴款时,却意外地被银行告知,银行卡被注销了。李某看着手中作废的卡,一阵着急,我的补贴款咋领。


  补贴款到底该由谁领取


  银行卡被注销后,李某多次与王某联系,但是王某均不接听电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补贴款18000元。诉讼中,王某却当庭提起反诉,主张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系临近报废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相关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因此,法院判令涉案购车合同无效,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涉案补贴款18000元应由王某领取,故对李某主张王某支付补贴款18000元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同时,王某应当将购车款6500元返还李某。


  法官提醒:根据财办建【2015】13号文件规定: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车主领取补贴凭《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作者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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