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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令申请书中被申请人的名字与借条中书写的债务人的名字,同音不同字,申请人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 申请人谢某持一张借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谢某3万元整。落款借款人的名字为王某,因王某逾期未还,谢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但将被申请人的名字写成了王某名字的谐音字。法院审查后,认为支付令案件中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应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故认为被申请人与借条中的债务人名字不一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裁定驳回了申请人谢某的支付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