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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时间:2017-09-24  【转载】

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循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重大,不仅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也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具体为: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劳动法》做出了“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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