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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时间:2017-09-24 【转载】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