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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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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费未交纳 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时间:2017-09-24  【转载】

目前,雁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反诉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缴纳反诉费用,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乙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向雁峰法院提出反诉,雁峰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向向被告乙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被告乙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作出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的裁定。

 

来源:雁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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